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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收费停车场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09 11:02:55

各区、县(市)城管局: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精神,结合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建设和管理实际,为切实做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杭州市区收费停车场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杭州市区收费停车场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停车场(以下简称收费停车场)备案工作,特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范围内收费停车场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各县(市)收费停车场的备案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收费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公共泊位,不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老旧小区封闭管理的停车设施),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具体如下:

(一)在收费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已投入使用的收费停车场确有特殊原因停止对外运营的,应提前15日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流程

(一)收费启用前备案。

1.受理(1个工作日)。

备案申请人(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所需材料(见附件1)向辖区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现场进行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的,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齐的,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

2.审查(5个工作日)。

(1)勘验(3个工作日):通过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查询、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①通过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查询是否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是否具备便捷停车体验;向平台实时在线传输和更新停车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②现场勘验申请备案的收费停车场出入口位置、数量,停车位布局、泊位数等,是否与《建筑工程项目停车场(库)验收合格书》、规划和建设等职能部门验收意见、交通组织图等一致。利用开放式空间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库初次办理备案时,应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③现场勘验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是否清晰、完整。

④现场勘验有无在醒目位置悬挂停车场公示牌,新建项目尚未实施收费的,现场审查有无拟悬挂停车场公示牌位置,位置是否醒目。

现场勘验由2名执法人员进行,勘验完毕后,应当场填写《收费停车场备案现场勘验记录》,并由勘验人员和申请人代表签字确认。

(2)复核(2个工作日)。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备案登记复核,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的,要提出改进设置状况的意见和期限,并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3.制作、送达备案审查意见书(1个工作日)。

(1)备案登记起止时间。一次备案登记有效期通常为1年(临时停车场同时须在租赁期内),前一备案周期内出现数据传输、日常管理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视频率、严重程度适当缩短备案有效期。前一备案周期内,数据传输、日常管理等规范有序、市民评价优异的,经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适当延长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2)制作备案审查意见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制作《收费停车场备案审查意见书》。符合收费停车场备案要求的,同步制作《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证》;不符合收费停车场备案要求的,明确改进设置状况的意见。并即日通知申请人领取。

(3)送达备案审查意见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送达备案审查意见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送达回执》。

4.归档。

(1)备案审查意见书和备案登记证应设置统一编号,格式统一为:2位数字城区代码+2位数字街道代码+四位数字年份+四位数字序号,城区代码按杭州市行政区划代码设定:上城区02、下城区03、江干区04、拱墅区05、西湖区06、滨江区08、萧山区09、余杭区10、富阳区83、临安区85、风景区12、钱塘新区13;街道代码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如不区分街道,统一为00。

(2)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每年12月底前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次年登记证。

(3)收费停车场备案登记档案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保存,同时生成电子文档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

(二)停止对外运营备案。

1.受理(1个工作日)。

备案申请人(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所需材料(见附件1)向辖区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现场进行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的,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齐的,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

2.审查(1个工作日)。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进行审查,起草《收费停车场停止对外运营备案通知书》,并经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3.制作、送达备案通知书(1个工作日)。

(1)制作备案通知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制作《收费停车场停止对外运营备案通知书》,并即日通知申请人领取。

(2)送达备案通知书。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送达备案通知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送达回执》。

4.归档。

收费停车场停止对外运营备案档案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保存,同时生成电子文档上传至全市停车信息统一平台。  

四、批后监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备案的收费停车场日常运营维护的监督工作,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必要时联合区公安交警、市场监督、消防救援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收费停车场做好整改完善,收费停车场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并做好台账记录。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抽查、台账检查、城区交互检查等方式,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杭州市区收费停车场备案申请材料目录.doc

杭州市收费停车场启用前备案流程图.doc

利用开放式空间设置临时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征求意见联系单.doc

收费停车场备案申报表.doc

收费停车场备案审查意见书.doc

收费停车场备案现场勘验记录.doc

收费停车场停止对外运营备案申报表.doc

收费停车场停止对外运营备案通知书.docx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