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0〕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调整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上一年度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我市制定了新一轮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房屋用途结合区域等级确定,区域等级范围具体以公布的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区域范围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三、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富阳区、临安区为每户1800元,其他各区为每户21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的,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四、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2020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
余杭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本区上一轮标准到期之日起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
萧山区、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执行。
五、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2020年4月1日前应发放的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2020年4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