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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6:04:01

杭城管局﹝2020﹞127号

各区、县(市)城管局,各城管行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城市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企业(以下简称城管行业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已有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除外。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范围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行业,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业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如有不一致的,以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经批准的机构职能为准。

二、监督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管行业市属国有企业自愿招标行为,指导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管行业区属国有企业以及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民营企业自愿招标行为。

三、监督管理内容

1.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监督电话,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2.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城市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3.城管行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自愿招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如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及时将异议及处理情况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电话.docx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