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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6:05:58

杭环发〔2020〕5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分局,钱塘新区分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范围内适用《基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的《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同时废止。

二、各级办案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适用依据,并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三、各级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将《基准规定》作为审核行政处罚适当性的依据。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docx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