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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15:31:37

杭教职成〔2020〕2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教卫局、社发局),人民银行,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金融办: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学员过重的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中小学文化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专户时,应与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缴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专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信息。

三、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专户信息应在“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五、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六、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并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员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当校外培训机构专户中最低余额或当日(一周)累计提取资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银行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1)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10万元;(2)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专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30万元;(3)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50万元;(4)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0万元;(5)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况。

八、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九、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区、县(市)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分批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5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