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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保护区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6 09:51:33

杭建工发〔2020〕3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市直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保护区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加强建设期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保护区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监管范围

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所划定的保护区范围。

二、工作职责

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统筹全市建设期保护区监管工作,制定监管政策和工作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设期保护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协调落实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等;指导监督考核各市直部门、区政府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建设期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配合审核建设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2.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设期保护区内城市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做好建设期保护区内城市管理问题的采集交办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联动,对屡次违法、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个人)采取相应惩处措施;配合审核建设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治理等作业活动,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牵头审核建设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4.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设期保护区内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协调钱塘江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作业活动的许可、监管工作;配合审核建设期保护区具体范围。

5.市林业水利局: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设期保护区内林业水利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省级水利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作业活动的许可、监管工作。

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设期保护区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7.市园林文物局: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设期保护区内园林文物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8.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设期保护区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涉及建设期保护区突发事件的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建设期保护区监管工作经费,督促区级财政落实区级建设期保护区监管工作经费保障。

10.各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期保护区监管的人员、资金及机制保障;督促区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建设期保护区监管责任;落实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期保护区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征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意见;配合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1.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期保护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意见出具、安全防护方案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安全动态监测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开展建设期保护区日常巡查,监督作业单位(个人)按照安全防护方案实施作业,发现、制止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制度、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组织开展建设期保护区安全应急处置与演练;做好建设期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初步划定和调整方案的上报,设置和维护建设期保护区标志;做好建设期保护区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执法查处工作,并与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相关作业单位(个人)在建设期保护区内的违法作业活动进行查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作业单位(个人)在建设期保护区内的违法作业活动进行查处。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开展建设期保护区巡查检查,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按职责对违法作业活动进行查处。

2.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制订建设期保护区巡查、监督检查、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提升日常管理规范化水平。

3.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作业单位(个人)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合理期限内对安全防护方案作出答复,监督作业单位(个人)严格按照经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认可的安全防护方案实施作业;与作业单位(个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开展建设期保护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同级管理部门。

5.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在建设期保护区内作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实时动态监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建设期保护区进行对照监测。

6.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期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及时评估安全风险;作业结束后,应会同作业单位(个人)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产生的影响。

7.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期保护区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8.作业单位(个人)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会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9.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发现建设期保护区内有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情况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相关作业单位(个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发现直接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告作业活动的管理部门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并于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10.建设期保护区范围内发生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生产安全事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按各自预案立即落实处置。

11.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大建设期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活动,鼓励市民群众对建设期保护区内违法作业行为及时投诉举报。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属地政府和各单位必须把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保护区的安全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从根本上消除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保护区的安全隐患。

2.落实保障措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专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保护区管理细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出台针对本部门实际的操作性管理方案。各属地政府要做好建设期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资金、人员、机制等保障,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加强督查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期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责任单位,要点名通报和考核,督促加大保护区管理的工作力度。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