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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14:25:00

杭政办函〔2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通过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多方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力度,培育建设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力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50%的城镇社区。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父母育儿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或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加强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妇联)

2.推广婴幼儿成长驿站模式。探索实施家长互助式、社区临时托管式公益服务。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温馨安全、标识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社区驿站,延伸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到社区(村),为婴幼儿生长发育和早期发展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加快普及科学育儿知识。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学育儿知识。加大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大力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计生协)

4.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风险评估。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婴幼儿疾病防控等工作。以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为抓手,搭建儿童早期发展体系。以儿童发育监测和筛查项目为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持续性。倡导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提供家庭养育入户指导特需服务,并将相关服务信息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布,供需方自愿选择,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新建居住区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3楼及以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已建成居住区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建委〕

2.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体系。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1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支持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等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统筹。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三)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属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街道(乡镇)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道(乡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街道(乡镇)牵头整合区域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工作。公安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雪亮工程”,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设置出入口监控,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妥善处理。计生协要组织社会力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计生协〕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追究实施损害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责任,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监控系统实现对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并24小时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的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在卫生健康部门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已备案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财政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给予一定的综合奖补。

经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论证同意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使用期限。鼓励保险企业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投集团、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加快队伍建设。鼓励市属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落实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鼓励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加强信息支撑。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情况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部门应加强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本通知自2021年2月6日起施行,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5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