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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14:31:36

杭人防〔2020〕93号

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钱塘新区建设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杭州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27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署要求,按照“部门主导、共同治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环境,加快推进杭州人防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防主管部门成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含钱塘新区建设局,下同)负责本辖区管理的疑似不良行为作出认定。不良行为认定后,在市人防办网站上公布,并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红、黑名单”认定标准采集的信息,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统一公布。

四、认定标准

(一)“红名单”的认定标准

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从业过程中连续3年未产生不良信息或连续3年被评为信用A级的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

(二)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10)查实认定并予以记录。

(三)“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在人防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列入“黑名单”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受到处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管理程序

(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程序

1.查证。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质量监督、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有疑似不良行为的市场责任主体、案由、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等信息。

2.认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认定标准认定。

3.告知。由不良行为信息认定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说明事实、认定依据,并告之其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认定书自行生效;责任主体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

4.公布。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后,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防办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6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布期限不得少于行政处罚期限,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5.备案。对确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6.移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后由公布部门移出。

(二)“红、黑名单”管理程序

市人防主管部门、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红、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采集信息,报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告知、备案、公布、移出。

六、奖惩措施

(一)强化诚信行为激励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市、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责任主体,按照“容缺受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先行受理。

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1.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1)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实行差别化管理;

(2)已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及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2.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公布期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1)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2)加大对日常从业行为的“双随机”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

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4)限制参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等活动;

(5)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

(6)对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7)限制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管理措施。平时除了对照标准做好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认定和“红、黑名单”信息上报外,市人防主管部门每年对参与人防行业建设和管理的市场责任主体要适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和结果应用见附件14、附件15。

(二)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管职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信息查证、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纪检部门对本级机关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新闻媒体宣传。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总结推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观念,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八、附则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