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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补贴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0 14:25:45

杭经信联信基〔2021〕2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财政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开展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工信部信管函〔2019〕308号)等精神,为推动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构建产业生态,现将《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补贴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3日  

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补贴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项目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开展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工信部信管函〔2019〕30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0—2022年,试点期内全市资助资金预算总额不超过1.4亿元,主要用于试点期内对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传输线路租赁、交换中心运营、BGP流量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1:1承担,其中杭州市本级承担部分在市经信局工信专项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补助资金,由市经信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申请和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配合市经信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交换中心发展,包含下列事项:

(一)接入端口业务;

(二)接入流量业务;

(三)接入企业传输建设及租赁;

(四)互联网交换中心运营管理;

(五)其他促进互联网交换中心的事项。

第五条  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运营企业和接入的杭州企业。

第六条  为吸引企业加快接入交换中心,政策实行退坡机制,实施期为2020 -2022年3年,第一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第二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第三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传输线路租赁费用补贴。对于远程接入交换中心的企业,对传输租赁成本按实付资金试点第一年最高不超过全额给予补贴,试点第二年最高不超过全额的70%给予补贴,试点第三年最高不超过全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试点第一年1.2万元/G/月、试点第二年0.9万元/G/月、试点第三年0.6万元/G/月。裸光纤按1G计算,单个企业每月不超过12万元。

第八条  BGP流量补贴。试点第一年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付资金的50%给予补贴,试点第二年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付资金40%的补贴;试点第三年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实付资金3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试点第一年每3万元/G/月,单个企业每月不超过15万元;试点第二年每2.5万元/G/月,单个企业每月不超过12.5万元;试点第三年每2万元/G/月,单个企业每月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交换中心运营补贴。为促进接入交换中心端口企业的快速增长,2020-2022年给予交换中心运营补贴1100万元/年,用于交换中心日常运营、减免企业端口费接入等方面。

第四章  资助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第十条  项目资助资金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填写项目资助资金申请书,经所在区、县(市)经信与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二)部门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三)事前公示。将审查结果由市经信局组织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经上述流程后,市经信局将补助资金计划发函至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市经信局按照工信部批复试点交换带宽为1Tbps的总体要求,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建立期中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开展期末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补助申请单位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4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