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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10:05:35

杭医保〔2021〕46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和医保结算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放床位医保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核定床位数内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根据参保人员实际就医需求,确需在核定床位数外增加床位的,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核定床位数的15%,经备案后其增加床位数可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因床位规划指标等特殊原因造成开放床位数已超出核定床位数115%并拟申请获得医保结算的,须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其可获得医保结算的床位数,由审核认定的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定点医疗机构需要申请调整核定床位数的,须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同时按照定点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变更核定床位数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核定床位数的数据共享。

三、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其超出部分床位数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结算。在此原则上每半年度清算一次,首次清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超出部分床位数=[医疗机构住院总天数-(医疗机构床位开放天数×核定床位数×115%)]÷医疗机构床位开放天数。

超出部分医疗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出费用÷(核定床位数×115%+超出部分床位数)]×超出部分床位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定点医疗机构已开放床位数超过核定床位数115%的,应自通知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上述规定整改到位。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