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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30 09:53:52

杭应急基础〔2022〕7号


各区、县(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全市工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坚持企业广泛创建及自愿申请定级、第三方机构规范评审、政府强化监管执法的创建原则,立足打基础、补短板、利长远,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注重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工贸企业具体范围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规定执行。

三、目标任务

(一)坚持全面自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并上传至“工业企业安全在线——标准化管理系统”。

(二)坚持自主创建。企业必须坚持自主创建,根据实际需要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在自愿申请和确保质量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评审企业和达标定级企业的数量,杜绝花钱买资料等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行为。

(三)坚持规范定级。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标准化的有关规范标准、《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和我市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融合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四)坚持动态达标。始终将标准化体系在企业持续运转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效第一,突出体系运行。全面把握辖区内达标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结合激励约束、执法检查、诚信机制、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企业达标后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达标企业规范运行标准化体系,推进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评定标准。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文件规定,调整杭州市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明确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定级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评定标准执行,部、省尚未制定行业评定标准的,仍执行杭州市颁发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定标准。原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四级标准化等级不再保留,相关评定标准不再使用。

(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全面组织领导,完善标准化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监管各环节的系统化管理机制,明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是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使用许可企业以及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并负责证书的颁发。委托区、县(市)应急管理局承担规模以下企业(不含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定级组织工作。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向同级财政争取资金支持,保障标准化评审定级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针对全市小微企业数量多的状况,鼓励企业融合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原四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质增效,对照部、省、市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和评定标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定级。

(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材料流转。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文件规定,完善申请资料规范管理,各级评审组织单位在企业资料受理流程中,需书面告知要求,确保资料审核工作在有效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开展审核工作等情况,经定级部门同意可由评审组织单位决定暂缓或延期受理企业定级申请。

(五)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按标准化的有关规范、标准、程序、内容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监管,定级单位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不合格或者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19〕71号)等有关评审文件规定,对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包括现场评审人员数量、专业、职称或职业技能要求),明确“现场评审组人员应不少于3人,评审人员的专业应与评审企业行业相匹配或相近”,确保现场评审专业性、科学性,严格高效把好评审质量关。

(七)规范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激励约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研究加强与同级经信、人力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联合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企业信贷信用等级评定、投融资、评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激发企业自主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本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标准化提升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常规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将企业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管理,对未达标、被撤销标准化等级、期满未申请换证企业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管理的通知杭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程序.wps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