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经信联电子〔2022〕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物联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聚焦智能物联全产业链,聚集政策要素资源,制定了《杭州市智能物联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国资委
2022年9月5日
杭州市智能物联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物联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打造世界领先的万亿级智能物联产业集群,厚积数字经济二次爆发的新动能,现就进一步鼓励我市智能物联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一)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支持智能物联链主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注资、内部创业、投资孵化等方式培育上下游产业生态,鼓励链主企业加大上下游生产配套企业订单,按年度执行非关联交易订单增量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链主企业2%、3%、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对年度执行非关联交易订单增量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亿元、2亿元的奖励。支持智能物联链主企业培育,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向智能物联领域跨界发展,在人才认定、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保障链主企业用地空间。支持链主企业与关键核心配套企业就近布局,在链主企业用地周边实行规划预留、分期供地。符合用地准入标准的前提下,优先纳入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推进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支持链主企业建设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或工业标准厂房,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前提下,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将一定比例的地上建筑面积转让给核心配套企业。
(三)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智能物联链主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创新联合体加大关键技术攻关,编制关键技术攻关指南,重点攻关核心器件、高端芯片、敏感材料、智能传感器、物联网模组、实时操作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基础软件、高性能服务器等关键技术以及未来产业前沿技术,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技术项目,给予其研发投入6%、8%、10%的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技术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亿元、5亿元的奖励。
(四)支持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应用。编制智能终端首台(套)产品推广指南,对符合指南要求,且前三年营收年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年度首台(套)产品对非关联方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按销售额的2%、3%、5%给予补助,单个产品最高补助2000万元。
(五)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强化产业基金直投项目的管理,加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产业基金尽职免责机制。积极对接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等,推动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相关投资子基金。
(六)加大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鼓励本市智能物联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发行创新型融资工具等方式募集资金,按照现有“凤凰行动”政策给予补助。创新信贷支持方式,支持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开发智能物联特色融资产品。支持链主企业开展银企合作,通过链主企业提供订单信息支持生态合作伙伴获得信用融资或无抵押担保融资的(融资利率需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按年度日均贷款额的0.5%给予链主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链主企业为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提供供应链担保的,参照市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政策执行。
(七)支持重大数字新基建项目。加快已规划布局的城市智能感知、智能网络、智能算力和工业互联网,以及支撑跨境电商、直播等互联网平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数字新基建项目建设,在项目审批、用地保障、能耗指标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运营后的新基建项目按年度非关联交易服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6%、8%、1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二、扶持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细则扶持范围为智能物联产业生态圈企业,包含视觉智能、云计算大数据、高端软件和人工智能、网络通信、集成电路、智能仪表6条产业链。扶持对象原则上为经国家、省、市认定的链主企业,且属于视觉智能、云计算大数据、高端软件和人工智能、网络通信、集成电路、智能仪表6条产业链范围。
三、组织实施方式
本实施细则第(一)(三)(四)(七)条由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通过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经企业申报、区县(市)审核、市经信局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程序,确定扶持项目并下达资金。第(二)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第(五)条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第(六)条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奖补的时间从2022年起计算,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市智能物联产业发展。所涉及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区、县(市)财政按现有财政体制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