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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予以奖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10:23:16

杭民发〔2022〕84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对象给予财政奖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

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选择撒江(海),或在杭州市区的经营性公墓(陵园)内实行骨灰散撒、深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格位存放(含壁葬、廊葬、室内葬)等不竖碑、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奖补对象

1.杭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市区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学生,驻杭部队现役军人。

3.持杭州市区有效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三、奖补标准

1.奖补对象死亡后,其家属(或指定委托人)在市区经营性公墓中采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逝者骨灰的,每例给予2000元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计算)。

2.奖补对象死亡后,其家属(或指定委托人)(限2名)可免费参加杭州市民政局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举办的骨灰撒江(海)等生态安葬活动,并给予每例2000元奖励。

3.萧山、余杭、临平、富阳、临安等区已制定并出台生态节地奖补政策的,奖补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奖补范围超出本通知的按各自政策规定执行。

四、奖补申请程序

自2022年1月起,采取文件中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奖补。

1.在杭州市区经营性公墓内实施生态葬的,经办人(有骨灰处置权)可在市区各经营性公墓申请生态葬业务,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完成安葬后,可直接减免2000元(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减免),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逝者的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为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原件;为驻杭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3)逝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2.参加骨灰撒江(海)等不保留骨灰的,经办人(有骨灰处置权)可向被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接受奖励资金的经办人本人的银行卡号(以经办人身份证申领的银行卡)。

(2)逝者的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为在杭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原件;为驻杭部队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

(3)逝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五、奖补经费分担

1.逝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学校和部队驻地等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奖补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区给予补助,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区,并于次年根据各区上报材料及数据按规定及时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位。

2.逝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所在学校和部队驻地在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奖补经费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

六、奖补经费结算

1.各经营性公墓(陵园)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年度7月至当年6月底符合奖补政策的生态葬情况编制《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公墓填报)》(附件2),并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复印件,根据逝者户籍地情况报送至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8月底前完成审批,各区根据审批结果先行支付,将资金拨付至各相关公墓(陵园)。

2.参加骨灰撒江(海)等不保留骨灰活动的,被委托单位在完成撒江(海)等不保留骨灰活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活动情况,编制《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撒江(海)活动被委托单位填报](附件3),并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按照逝者户籍地情况报送至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收到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各区根据审批结果先行支付,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预留的经办人银行卡账户。

3.户籍地等在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的,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结算流程由各区自行制定。

4.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列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

七、监督管理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鼓励各公墓(陵园)积极推出壁葬、草坪葬等多种生态葬法及惠及社会的价格策略,不得因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而擅自提高价格;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予以奖补的通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请表.doc

          2.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予以奖补的通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公墓填报).doc

          3.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对象予以奖补的通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结算清册[撒江(海)活动被委托单位填报].doc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8日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