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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9 11:05:12

杭市管〔2022〕127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法院、检察院、消保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消保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现代化治理体系,为杭州市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惩罚性赔偿,是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行政调解、消费者组织调解、司法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向被侵权人或者合同守约方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统称各部门)在行政调解、消费者组织调解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调解、民事诉讼等活动中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本办法。

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要求惩罚性赔偿。但是,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除外。

五、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先付赔偿制度,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赔付外,鼓励、引导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市场举办者等经营者向公众作出其他关于赔偿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的明确承诺。经营者承诺先行赔付的,索赔人可以向作出承诺的经营者要求先行赔付;承诺赔偿范围包括惩罚性赔偿的,索赔人可以要求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先行赔偿惩罚性赔偿;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索赔人可以要求作出承诺的经营者按照承诺的标准先行赔偿。各部门在进行行政调解、消费者组织调解过程中,应当督促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兑现承诺。

作出承诺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根据约定向场内经营者、参加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等相应的经营者追偿。

六、食品、药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向公众作出承诺,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标准予以赔偿。

七、索赔人和赔偿责任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惩罚性赔偿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依法确认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协议,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提请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庭审等方式支持起诉。

九、人民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探索将惩罚性赔偿金依法统筹用于食品药品领域公益用途。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纠纷调解、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开展强化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工作中,发现申请惩罚性赔偿的索赔人有涉嫌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犯罪线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当事人积极履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依法申请提前移出的考量因素。

对拒不履行支持惩罚性赔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四、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技术支撑等。  

十五、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常态化普法宣传重要内容。

十六、本办法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