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房局〔2022〕127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立项文件;
(三)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认定书(预)。
二、2021年6月24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凭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或认定书(预)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退费。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