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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14:59:31

杭财采监〔2022〕2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在政府采购中完善并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财资环〔202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产业体系,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引导采购单位全面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采购,全力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绿色采购需求管理。涉及大型活动举办、设备购置、建筑材料、公务用车、数据中心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在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需求审查中要重点关注是否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在需求管理中,采购单位应当明确采购标的的相关绿色环保要求、技术标准、评审标准等,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等措施,加强供应商履约约束。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二)落实节能环保采购政策。采购单位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需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采购标的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其中,如果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确认是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范围。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在电子卖场采购时,强制、优先采购标注“节能”“环保”标识产品。

对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采购单位可以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

(三)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采购单位应将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推广使用绿色包装。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包装需求标准,鼓励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合同中载明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

(五)拓展绿色建材应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绿色建材试点项目。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

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修缮类项目改造后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六)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采购单位在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老干部服务用车、行政执法专用车等公务用车购置时,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逐步新能源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七)提升企业创新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对参与绿色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按规定享受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单位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因素,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环节切实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确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贯彻落实。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绿色采购的指导、监督。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明确绿色采购政策,对适宜开展绿色采购的项目,将绿色采购需求嵌入到采购文件中,评审标准和方法要体现绿色采购导向。鼓励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绿色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和编制采购需求范本。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绿色采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宣传,推广绿色采购需求范本。必要时,财政部门组织对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财政部门要紧盯关键环节,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督促采购单位做好政府绿色采购工作,适时把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纳入财政绩效工作考核和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等内容中。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来源: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