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发〔2023〕2号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检验期限和实施环保信息核验工作通告如下:
一、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能实现排放数据实时传输,或者排放数据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进入禁用区使用前应当提供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禁用区具体范围和排放标准详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杭政函〔2021〕74号)。检验报告的具体期限要求如下:
1.编码登记排放阶段代号为1、2、3和X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提供有效期为12个月内的检验报告。
2.编码登记排放阶段代号为4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提供有效期为24个月内的检验报告。
3.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无须提供检验报告:(1)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且实时传输的数据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使用非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管理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对进入作业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核验,并在使用前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核验情况。
作业现场在禁用区内的,承包单位应当同时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具有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
三、报送核验情况途径:通过“浙里办”APP搜索或扫码进入“非道机械服务”,报送核验情况。
四、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