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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11:10:34

杭建办发〔2023〕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经市建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深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维稳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的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是指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时,因暂时无法符合档案验收条件,以书面形式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承诺限期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先行通过工程档案验收的情形。

三、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验收要求。

(二)自愿申请并作出承诺。

(三)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

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档案移交承诺时限为自该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收到《承诺书》后,经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比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失信名单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受理,经审核无误的出具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按照《承诺书》的约定期限和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竣工档案(含电子档案)。

六、杭州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协助相应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技术审查和监管配合工作。

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提示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承诺事项的履约,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完整。

八、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指导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档案移交工作。

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办理档案验收后距承诺时限到期不足2个月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发送《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指导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竣工档案报送的要求及相应责任。

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办理档案验收后距承诺时限到期不足1个月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未履行承诺的建设单位发送《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提示书》,提醒建设单位按期履约避免造成违法事实。

九、对于逾期未移交或拒不整改的建设项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报送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通过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十、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申请人,其承诺履行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履行告知承诺的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管理,两年内该单位所有建设项目不再适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办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逾期未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可以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doc

          2.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指导意见书.doc

          3.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提示书.doc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