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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6 16:42:35

杭民发〔2024〕3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现将《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3日


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我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我市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偏小散问题,积极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实行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等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集成化、规模化效应,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擦亮“幸福养老”金名片,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标志性成果。

二、目标任务

2024-2025年,通过两年时间,各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方风俗等因素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实现区域化集中,形成整体效应,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设置不超过3个。

三、改革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点把握好“两个坚持、四个提升”。

(一)坚持公益兜底属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各地在改革过程中,应选择硬件基础好、管理服务优的养老机构作为特困区域化集中供养机构,原则上应为公办养老机构,切实履行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能。

(二)坚持区域集中导向。通过改造提升、集中整合、优化布局、达标升级,全面推动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水平,撤并管护力量不足、供养人员稀少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行跨乡镇集中供养,确保应集尽集,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通过宣传引导、参观体验、谈心谈话等方式,做好被撤并机构原有特困人员的思想工作,化解心理顾虑,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升集中入住意愿,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提升硬件设施标准。要通过改革,主动适应老龄化社会和特困人员供养的需求,以安全舒适、经济实用、功能齐全为目标,落实国家、省有关养老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确保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三级及以上标准,并尽量选址在医疗、文化、娱乐等布局相对集中的县城或中心城镇。要根据供养对象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健身器材、娱乐设施,开展机构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不断提升机构居住环境。

(四)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把特困人员的吃、住、穿和零用、健身、娱乐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积极开展生活护理、健身娱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养老服务,推进供养服务内容由单纯的生活照料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安全援助等系列服务转变,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机制、经验和人才外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强对机构内员工的护理知识、实操技能、职业道德、岗位规范等教育培训,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养老护理员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打造品牌机构。注重发挥特困人员自身力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活动,培育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机构文化,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照料的有效机制,推动“院民自治”,打造和谐有序、健康文明的生活共同体。

(六)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可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向社会开放,也可改造成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服务机构,加快转型发展,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4年4月底前)。各地成立由养老、救助等相关业务条线组成的工作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意见,梳理排摸特困供养人员和养老机构资源等情况,着手制定改革实施计划。

(二)全面启动阶段(2024年7月底前)。在市级方案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改革方案,按要求明确实施步骤,确定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机构需要改造提升的,应当同步确定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完成的时间节点,确保方案具体、可落地。

(三)有序推进阶段(2024年10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机构撤并和人员迁移等工作,同时加强涉及机构及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思想安抚工作。

(四)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2月底前)。按照既定目标,基本实现特困人员县域集中供养,持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稳定。在实践中注重发现特困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好做法,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做法,形成可广泛推广的工作模式,形成特困供养的杭州样板。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是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升特困人员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载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思维,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机构设施改造提升,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现高质量供养保障。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根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成本,综合评估、合理确定运转经费,单独安排预算。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委托供养的主体责任,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根据辖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数量,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标准支付相应服务管理费用,用于保障机构必要运转。市本级将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对改革进度快、成效好、区域化集中供养率高的地区予以奖补。

(三)加强平稳过渡。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稳妥引导特困人员实现区域化集中供养。要做好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人员、运行等工作的平稳过渡,要以尊重个人意愿为前提引导特困人员入住定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做深做细特困人员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和谐有序。对不愿入住的特困人员,要落实好分散供养照护责任,实现平稳有序过渡。

(四)加强综合监管。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强化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财务制度落实、救助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巡查,并即时督促整改。要坚决防止欺老虐老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本方案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沈雁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