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发〔2024〕31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8号)、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揭榜挂帅、全程亮晒、绩效比拼”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3〕39号)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了《杭州市修造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4年4月25日
杭州市修造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揭榜挂帅、全程亮晒、绩效比拼”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3〕39号)要求,为系统治理全市修造船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推动修造船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美丽杭州建设总体部署,聚焦修造船行业突出环境问题,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引导修造船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6月底,全市修造船企业喷涂作业进一步规范,水面喷涂和露天喷砂全面禁止;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基本控制、雨污分流完善、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规范、企业环保责任主体意识明显提高。全市修造船行业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控制,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开展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行动。
积极实施VOCs源头替代。上建及机舱内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饮水舱推广采用无溶剂涂料,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T38597-2020和GB38469-2019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产生与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相关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下同,不再列出)]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油漆、稀释剂等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废气收集和处理应严格落实GB37822-2019相关要求。船舶制造企业除分段总组、船台、船坞、造船码头等涂装工序外,喷涂作业需在密闭空间进行;船舶修理企业设置封闭船坞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因船体较长无法封闭的采用高效移动式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有效收集。不断提升VOCs废气治理效果,淘汰含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或上述组合工艺等VOCs低效治理设施,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推荐使用吸附浓缩+燃烧、燃烧等治理技术,并规范设备运维。切割、焊接、砂石搅拌、干式喷砂除锈等涉扬尘工艺原则上采用封闭收集方式对颗粒物收集处理,无法封闭的,采用移动式收集处理设施,不得开展干式露天喷砂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二)深入开展作业区域污水精细化管控行动。
落实厂区雨污分流建设。完善车间、厂区污水收集系统,作业区域地面应硬化,设置雨水截流系统,对初期雨水进行单独收集,四周设围堰或截流沟及污水收集系统,并设置能容纳单次最大初期雨水量的收集池。确保厂区生产、生活废水全面收集进入厂区污水管网。含油部件拆除修理时采用托盘放置维修,避免油污泄露。滑轨采用润滑油的企业,船坞前应设置截油堰,并对油污定期清理。污水达标后纳管;无法纳管的,排放口设置应通过审批,且装有视频监控,达到便于监测、监管和公众监督的基本要求。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此外,高压水枪除锈工艺废水、船舱污水抽取后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城管局)
(三)持续推进厂区“两化”创建行动。
推进厂区整洁化、清洁化创建。管理区域、生活区域和空置区域等划分清晰、标识规范、全面硬化绿化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减少裸土暴露面积,生产设备均布置在室内。产生粉尘的重点作业区域,在有效运行收尘设施的基础上,作业后应及时清扫,确保厂区整洁无积尘。推进车间生产线分区管理,合理放置切割、机加工、焊接、喷涂等设备,各类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附属设施等标识清晰,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并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有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标准,全面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贮存。废钢材、配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置防雨贮存场所定点堆放;油漆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用包装容器密闭堆放,危废仓库按照GB18597—2023和HJ1276-2022相关要求设置。支持有条件企业加强电力等用能及生产过程视频监控,鼓励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鼓励企业中水回用,采取绿化灌溉、厂区冲洗、喷涂间水喷淋循环等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消耗。鼓励企业将废钢材等资源回收利用。鼓励企业采用屋顶光伏发电、购买绿证等实现绿色能源利用,推动企业污染减排与节能降耗协同增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妥善推进工艺设备效能提升行动。
加快淘汰干式喷砂技术,推广使用超高压水除锈或湿式喷砂,对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推广静电喷涂、自动喷涂、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低压(HVLP)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推广采用IBC罐等大包装可循环容器替代传统涂料包装桶。禁止露天喷涂,特别是直接在河湖水面上直接开展喷涂工作。生产车间鼓励采用隔声墙或隔声屏,生产设备采用阻尼材料或其他减振材料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噪声厂界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持续强化企业环境管理能力提升行动。
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要求。鼓励企业设置环保专职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水平的环保人员,定期对人员进行环保培训,将环保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台账记录。鼓励企业建立环保管家及专家团队,探索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模式。鼓励企业建立信息化平台,对生产车间、污染物收集处理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将重点企业纳入全市环保e企管平台,强化红黄绿三色码动态管理、分级管控。企业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培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11月前)。
相关区、县(市)对辖区内修造船工艺设备、污染防治、节能降耗、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等方面全面摸排,梳理企业问题清单和整治措施清单。结合省、市要求,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
结合我市修造船行业特点和实际,明确整治工作目标、整治对象和整治措施,制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相关区、县(市)指导督促修造船企业按照方案推进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帮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6月)。
相关区、县(市)对照验收标准和环境治理评估体系,组织开展本地区整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成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市级整治验收工作,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效,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杭州市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专班,下设修造船行业整治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局组织实施,市城管局等部门参与,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相关区、县(市)政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计划和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局,按照修造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任务要求,建立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数字化平台,强化跟踪调度、督查通报,实施全程亮晒、绩效比拼,确保整治提升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帮扶引导。
建立“坐诊+巡诊”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环保专家进基层、开通专家网络咨询热线、环保管家服务等活动,强化行业整治过程的帮扶指导,及时跟踪问效。借助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
及时总结修造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经验,完善修造船行业环境执法指南,推进在线监管、精准执法,全面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修造船企业环境治理水平评估体系.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