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发〔2024〕35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等规定,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年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印发《杭州市生态环境准入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具体措施》,请依照执行。
本若干具体措施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准入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具体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等规定,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强基固本”主题年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准入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若干具体措施。
一、重点政策措施
(一)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制度。向社会公开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为科学决策、规划编制、优化生产力布局提供保障;落实“两高一低”项目管理制度和政策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引导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服务招商引资、指导项目选址选线,丰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激发市场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二)重点项目环评容缺办理制度。对区县(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以及“千项万亿”项目、部司、省厅重点联系项目等(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在缺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材料或者对环评结论不产生颠覆性影响的情形下,可以容缺办理技术评估、资料审查等环节工作。
(三)危险废物跨省移入一次性出具商经意见制度。对于其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的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商经函,在不超过移入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单位年度计划限额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出具商经意见。
(四)试点AI智慧环评服务制度。推进我市AI智慧环评服务试点,依托“浙里办”平台,建设手机端、PC端AI智慧环评服务模块,方便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招商部门、社会公众等自主、自助开展建设项目招商引资服务、选址选线研判、区域定位指导等AI智慧环评辅助决策。
(五)排污权登载至排污许可证制度。保障排污权确权后排污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排污单位及时申请将排污权登载至排污许可证,方便排污单位办理排污权交易、抵押、质押、信贷等绿色金融业务,为推广主要污染物总量执法试点提供依据。
(六)持续释放生态环境准入领域改革红利制度。国家、省、市已经制定实施的生态环境准入领域改革,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改革政策,提高办事效能。
二、柔性服务措施
(一)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制度。对省、市重点项目以及“千项万亿”项目、部司、省厅重点联系项目等(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在项目可研、立项、初设等环节,提前介入开展环评编制指导服务,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
(二)重大项目专人对接服务制度。对重大项目落实专人进行对接,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开展政策释疑、业务解答等政务增值服务,构建“许可线主办、专业委员会协办、评估方帮办、处(科)室联办”的服务网络。
(三)重大项目选派助企服务员制度。对部分重大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可选派助企服务员,定期赴企业开展现场帮扶、业务指导、联系专家咨询等政务增值服务。
(四)重点项目包容审慎监管和温馨提醒制度。对重点项目在环评文件的专家评估、公众参与、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等环节发现的环评质量重点问题、一般问题,以及办理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发放温馨提醒函,指导建设单位推进问题整改闭环。对其中涉嫌违法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等文件依法处理。对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年度执行报告提交、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等提供预警信息温馨提醒。
(五)专家基层一线帮扶制度。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各专业委员会等载体,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专家开展“百名专家下基层”活动,重点赴区县(市)开展基层一线帮扶,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信访调处、政策咨询等开展业务指导。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疑难问题揭榜挂帅制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推进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各类环保技术奖项评选。
(六)组织入园入企服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赴园区、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就企业普遍关心、容易出错的排污许可申报、年度报告填报、环评编制等强化服务指导。
(七)预约延时服务制度。对许可条线受理、公示、出件等环节,推广在工作时间外的预约延时服务。建设单位可提前联系各级生态环境窗口,约定服务期间,开辟许可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八)浙政钉线上答疑制度。市局建立浙政钉线上答疑平台,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公职律师、专家、执法线专业人员等参加,及时就各分局收集提交的许可条线疑难问题、技术疑惑等进行探讨和解答,指导各分局及时回复建设单位。
(九)污染治理设施可行技术集成推广制度。动态整理、汇编污染治理设施可行技术指南,通过编制资料宣传册、提供电子稿下载等途径,方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公众获取污染治理设施可行技术方面的相关政策和业务信息。
(十)服务企业排污许可政策包制度。对排污许可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各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危险废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进行整理和动态汇编,形成服务企业排污许可政策包,以提供电子稿下载等便于社会公众获取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指导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方面社会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三、其他事项
(一)纳入容错免责。在指导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容错免责情形的,按照市纪发〔2020〕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