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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1 17:30:27

杭政办函〔202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杭州数字经济新引擎、产业发展新地标、制度创新新高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高标准建设“中国数谷”,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服务中国、放眼世界,以“中国数谷”为载体、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为“核心区”、杭州数据交易所为流通交易枢纽,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统筹发展与安全,以制度、设施为基础,资源、市场、生态为路径,全面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到2026年底,建立高质量数据集15个以上,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场景落地20个以上,集聚数商700家以上,挂牌数据产品和服务1000个以上,累计交易额突破100亿元,打造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个以上。

二、探索数据制度体系构建

(一)加快推进数据交易立法。推进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制定工作,探索数据交易参与主体及其权益、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数据授权运营、数据定价及分配、数据生态培育、数据产业引导等内容,促进数据产业发展。

(二)加快创新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研究制定杭州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探索推进数据产权登记服务,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数据知识产权权益登记。

(三)优化安全合规流通体系。研究制定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构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数据交易仲裁机制,健全数据交易争议解决机制。推动实施“改革沙盒”机制,支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设立“中国数谷”数据要素流通合规中心。做优“三庭一院”(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杭州破产法庭、杭州国际商事法庭和杭州互联网法院)能动司法新模式,推进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共享法庭,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四)研究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研究制定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工作,鼓励民营企业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等机制,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探索建立数据价格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体系,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探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与信息化专项分配关联机制。

(五)持续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制定工作,助力数据要素领域技术创新和数据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及社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数据要素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互认,抢占数据交易标准话语权。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浙江省以及行业的数据要素相关标准的予以政策倾斜。

三、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布局

(六)优化数据基础布局。鼓励采用国产自主的基础软硬件技术,推进“三数一链”(数据交易机构、数据交易专网、数据交易凭证和区块链跨链互认机制)建设,打造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样板。推进浙江新型算力中心建设,构建以智能算力为主,通用算力、超算算力、密态算力协同发展的新型算力体系。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杭布局建设符合区域实际的特色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街道(园区)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服务于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平台类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七)构建可信流通体系。完善可信流通交易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实现清算结算、审计监管、争议仲裁等功能,通过“平台+规则”协同联动,支撑数据要素高效配置。构建数据合规流通存证体系,降低数据合规验证和交易过程记录存证的相关费用。

(八)探索数据技术创新。构建区块链跨链互认机制,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和司法救济提供底层技术支持。构建多语种语料库,推动组建大模型语料数据联盟,探索建立语料数据的供给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数据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进数据链全栈技术成果转化。

支持训练、验证、测试、语料等数据集通过杭州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数据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数据集不得重复申报。

支持创建数据要素国家和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数据要素领域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任务、先行先试项目。对认定为重大国家级、省级的场地、项目和单位,按相关政策给予配套补助。

四、推动数据资源高效供给

(九)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制度,建立开放数据评价机制,评估数据质量。深入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探索推进长三角、长江经济带、运河保护带等跨区域公共数据联合授权运营,实现“一地授权、全国互认、数据互通”。对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数商,每年可享受不超过公共数据授权域算力使用费20%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激发企业治数用数活力。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进场交易数据产品和服务指南。完善社会数据集中采购制度,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提供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用户、流量、接口、技术等资源,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开展数据资源调查,试点建立数据资源统计普查机制,打造杭州品牌数据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

(十一)探索个人信息数据利用机制。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依托杭州数据交易所等平台,探索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使用。探索建立个人信息数据“信托”制度,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的机制。积极探索匿名化信息判断标准与技术创新。

五、加快数据市场产业集聚

(十二)做优做强数据交易场所。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参与发起全国“交易所互联互通倡议”,支持通过接口、核验、报告等形式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对数商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首次登记挂牌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年度内在数据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或购买数据合同总金额达到300万元的数商,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对入场交易的数商可实行减免交易手续费等优惠措施。鼓励设立“数商担保贷”,对参与场内数据交易或数据资产质押等担保融资的数商,市融资担保集团按不超过0.5%收取费率。

(十三)构建多元主体市场生态。建立数商资源池,选树优秀典型,引导数商进入“三数一链”体系,提升数商群体发展水平,鼓励技术型、应用型和服务型数商发展,打造杭州数商品牌。

对上一年度场内专业服务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型数商给予奖励,每家数商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年奖励数商数量不超过10家。

(十四)打造“中国数谷”产业集聚区。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为核心,构建“一核引领、全域联动、跨域共建”数据产业空间布局,有条件的区、县(市)建设“中国数谷×基地”,根据区域发展优势,形成“一区一园一主业”。推动各类通信运营商,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行业数据资源、数据业务落地“中国数谷”;鼓励数据企业、科研院所、要素平台、活动赛事等落地“中国数谷”。

鼓励数商建设总部企业,开展总部企业认定,享受总部企业星级培育奖励。建设一批市级数据要素标杆产业园,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不超过运营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产业园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探索数据跨域合作协同

(十五)推动跨区域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资源跨区域合作,提高跨区域数据要素配置效率。依托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数据要素主题活动和展会,推介“中国数谷”、杭州数据交易场所、杭州数商。

对平台内年服务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的市级数据要素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不超过运营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推动数据跨境合规有序流动。争取跨境数据流动国家试点,支持浙江自贸区杭州片区制定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建设“中国数贸港”。完善跨境数据监管机制,推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落地实施,加强数据出境规定的培训宣贯工作。

七、强化数据应用场景引领

(十七)开展“数据要素×”行动。推进“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激发数据要素乘数效应,优先在金融服务、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医疗健康、绿色低碳、生态环境等领域,打造“数据要素×”示范场景,开展“数据要素×”大赛。探索打造医药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碳数据生产中心、视觉数据协同创新中心等。推进海关、税务、电力、碳交易等行业垂直领域全国数据落地杭州。

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数据要素×”标杆型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十八)完善组织推进机制。建立杭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暨“中国数谷”建设协调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决策咨询。组建合规委员会,支撑数据要素流通合规监管。组建数据要素创新研究院。开展数据要素改革相关课题研究。

(十九)积极争取先行先试任务。积极落地国家、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先行先试任务,争取数据跨境流动专用通道试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价格领域相关试点、气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试点等国家试点。

(二十)完善支持奖励政策。对符合本市各级政策条件的数商、项目、平台,其支持政策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涉及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政策兑付细则另行制定。设立十亿级杭州数据要素产业专项发展基金,以项目直投与参股子基金相结合方式,在数据要素领域培育创新型企业。

本意见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12日   


来源:   作者:   编辑:沈雁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