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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1 17:43:47

杭建市发〔2024〕116号


各区(管委会)、县(市)住建局,委直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着力培育高质量建筑大军队伍,我委修订《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2]11号),以及住建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和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浙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工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提高民工学校办学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民工学校办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项目党建为统领,以培育高质量建筑大军队伍为目标,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权益保障和“红色工地”、“清廉工地”建设,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办、工地建校、社会参与”的办学模式,强化农民工安全意识,提升农民工技术技能和综合素质,助力建筑业“三支队伍”建设。

二、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民工学校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民工学校是指,设立在建设工地,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作业人员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公共服务的平台和管理服务体系。

四、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在工程建设期间可建立民工学校。

符合上述条件,但建设工地内确无场地搭建民工学校设施的,可采用租赁场地等其他形式创建民工学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工地,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民工学校。

五、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全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工作,并实行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具体负责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做好全市民工学校的统一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完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

(二)掌握全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办学情况,起草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三)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民工学校活动,定期组织编印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刊物,做好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

(四)收集、汇总和推广各类民工学校优秀课件和视频教学,组织编制全市民工学校通用性系列教材和视频课件;动员建设管理部门、建设院校、建筑业企业的专家学者、优秀教师为民工学校义务授课。

(五)支持各区、县(市)住建局(以下简称各区住建局)开展各类民工学校评选活动。

六、各区、县(市)住建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辖区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民工学校总校(以下简称企业总校),检查辖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建设情况和各项职责落实情况。

(二)指导服务辖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充分发挥辖区各部门和社会资源,开展送知识、送技能、送健康进工地等活动,为民工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企业上报的企业总校、民工学校进行审核。

七、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提取部分职工教育经费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建设工地农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以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

八、鼓励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总校。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以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领导的民工学校总校教学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年度教学计划和技能竞赛计划,以及企业技能工人的培训教育计划。

(二)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工地党组织,通过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队、网格党建和党建联建等活动载体,一体化推进民工学校和“红色工地”、“清廉工地”建设。

(三)指导和监督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建设与管理,动态检查监督教学活动,全年检查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四)建立由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管理人员与外聘教师、社会各界志愿者相结合且相对稳定的总校教学师资队伍。

(五)根据企业实际和工程项目特点,统一编制或采购各承建工程民工学校的培训教材,并组织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民工学校教学师资队伍进行培训。

九、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提供相应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组织所属农民工参加民工学校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所承建工程开工后30天内,由企业总校发文成立项目民工学校,明确校长、教务负责人、师资配备及承担的教学任务,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

十、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成立由校长领导,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教务负责人,定期召开教务工作例会。

(二)建立包括民工学校章程、党建指导员、教学管理办法、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内容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围绕工程建设任务和民工学校教学要求,制定年度、月度和专项教学计划,分期分批组织教育培训。

(四)组建由企业总校师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教师或社会各界志愿者组成的,5人以上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五)充分发挥民工学校的平台作用,开展项目党建和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交流,开展关心关爱活动,帮助解决农民工困难和实际问题,构建建设工地和谐劳动关系。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工地宜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

鼓励民工学校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十二、民工学校需配置黑板、视频设备、网络设施等必需的教学设施和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室内统一悬挂民工学校章程、办学机构网络、教学管理制度、师资配备、教学计划、学员守则和奖惩制度等告示牌;建立反映教学动态和学员情况的“学习园地”,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十三、民工学校教学内容以提升农民工技术技能、安全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为主,具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文明施工、道德法制、权益保障、普法教育、健康卫生等课程,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队伍。

十四、民工学校需结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制订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不少于4次;通过课堂教学、网络视频教学、实地现场教学、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师傅带徒弟、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率100%,做到“不培训,不上岗”。

十五、民工学校应广泛借助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为建设工地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建设工地农民工多样化的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技术观摩、操作比武等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主题活动,丰富建设工地农民工业余生活。

十六、民工学校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相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编制办学台账,并将民工学校办学及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上传“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十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一个月内,民工学校主办单位持《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申报表》、《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和总结材料,通过网上“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向民工学校所属住建局申请考评。

各区住建局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合民工学校日常运行情况,对民工学校进行考评验收,验收结果报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注销。

十八、实行样板民工学校创建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样板民工学校:

(一)教室单独设立,面积50平方米以上,配置有不少于30名学员使用的桌椅,教学设施齐全;

(二)办学时间超过半年;

(三)结对共建主题实践活动有特色且成效明显,建设工地农民工参与率高;

(四)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务用工管理制度齐全、工作台账规范,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五)建设工地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无有责投诉、未发生农民工劳资纠纷行为;

(六)考评得分90分(含)以上。

十九、对获得“样板民工学校”和民工学校建设管理中受到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表彰的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优秀红色工地”等各类评优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市民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修订《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考评验收评分表》、制定《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教学台账》统一文本。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宣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来源:   作者:   编辑:沈雁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