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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0 18:36:06

杭环发〔2024〕55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景区城管局,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规建局: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函》(浙环办函〔2024〕13号)、《清廉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监督推动清廉杭州建设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一表两单”>的通知》(杭清廉办〔2024〕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现予印发《杭州市“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修订)》,请依照执行。景区城管局、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规建局可参照执行。

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前期我市关于“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杭州市“承诺+公证”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修订,2023年4月28日首次印发,2024年9月3日修订)


一、主要目标

“承诺+公证”环评审批改革试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愿、责任清晰、多方受益”的原则,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环境质量不下降、总量控制不突破、环境风险不增加”的基础上,实现“企业获利、政府受益、人民满意”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建设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且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县(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的典型项目。

三、适用条件

1.建设项目所依托的审批条件或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已有相关实施计划(区、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同意文件明确)且具有完成的可行性、可预见性、不颠覆环评结论,在环评审批阶段尚未落地的。

2.建设项目所依托的配套公建已在建设过程中或已有相关实施计划(区、县[市]级及以上政府同意文件明确),在环评审批阶段尚未建成的。

3.建设项目需新增总量已有初步替代来源并经属地政府确认,尚未完成削减替代的。

4.纳入减污降碳废气协同处置试点的建设项目。

5.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公证试点的其他项目。

四、具体步骤

(一)企业自身承诺公证。对于审批条件已有规划、配套公建已在计划建设中、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事项以及总量控制要求尚未完成削减替代的建设项目,通过企业“承诺+公证”的形式,生态环境部门先行容缺审查环评文件,出具环评批复,实现审批统筹并联推进。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建设单位的承诺事项应当经过公司权利机构同意。

2.建设单位应在法定公证机构对承诺事项进行承诺公证,取得公证书。

3.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公证材料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附件内容。

4.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提供承诺内容的初步支撑材料(如地方政府或部门的相关规划、实施计划等)。

(二)企业间协议公证。对于企业间协同处置类建设项目,在生态环境部门主导下,通过企业“协议+承诺+公证”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委托处置企业双方的污染处置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和污染防治责任、日常协调、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要求,以及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的总量控制、在线监测、执行标准等日常生态环境监管要求相关调整事项,并在此基础上办理项目报批、排污许可变更等生态环境准入事项。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协同处置项目应当经过专家论证,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总量减少、环境改善、风险可控。

2.企业双方协议承诺事项均应经过公司权利机构同意,并签订处置协议。

3.企业双方应在法定公证机构对承诺事项及协议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

4.企业双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公证材料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件内容,分别或者打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现场存证公证。在环评审批的现场踏勘、专家论证会现场核查等环节,生态环境部门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以采取对现场拍摄、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影像存证,并进行公证。

五、具体任务

(一)精准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与属地发改、经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引导和指导帮助有意愿的企业准备公证相关材料,复核企业信用情况(经查核社会信用平台,截图作为证明材料),统筹并联推进公证与审批事项的实施,推动改革试点精准落地。

(二)严格准入。公证材料需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附件内容,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技术复核监管,承诺事项在批复中予以明确;公证文书及相关落实材料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项目验收的要素材料。

(三)总量控制。强化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和相关属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属地政府共同确认。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指导企业在试点项目中制定个性化总量控制要求,守好环境质量底线。

(四)强化帮扶。试点项目落地后,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重点对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运行台账、监测报告、在线数据、执行报告等环节进行核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试点项目的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手段,指导企业科学制定监测方案,优化布点位置、监测频次等日常环境监测的监管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可测、可控,积极探索浓度达标监管向总量达标监管转变。

(五)跟踪监管。对于企业自身承诺的试点项目,环境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过程“三同时”跟踪制度,指导企业落实承诺兑现的节点、要求,依法做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对于企业间协同处置的建设项目,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企业落实“协议+承诺+公证”中明确的委托处置内容、各方责任、日常协调、执行标准、应急处置等方面要求。现场存证公证材料,可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的线索或证据。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可将公证材料作为撤销许可、行政处罚等证据材料,将相关的信用应用数据归集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保障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推我市重点项目早日落地见效,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试点改革纳入《关于建立市环保局系统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免责范围。

承诺书(样稿)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公布。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推广“承诺+公证”改革试点,将有关政策宣传到企业,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案例,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打造“美丽窗口”提供更多的杭州样本、杭州答卷。


来源:   作者:   编辑:沈雁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