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综法〔2024〕2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在查处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时的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复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8日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复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四)经听证程序后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重大舆情的;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对适用集体讨论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集体讨论由政策法规处提出,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市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案件主办人应列席集体讨论会议。根据需要可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也可邀请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参加。
第六条 集体讨论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自由裁量规定;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集体讨论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和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记录应全面记载参会人员的意见,并由参会人员核对签名。
第八条 集体讨论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合理的,同意处罚建议;
(二)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等情形之一的,退回补充调查;
(三)案件处罚裁量不合理的,变更处罚裁量;
(四)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不予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讨论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 集体讨论内容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一条 原集体讨论制度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