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发〔2024〕6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景区城管局,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规建局:
根据《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涉企第三方机构强治理优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市管〔2024〕48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杭州市深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景区城管局、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规建局可参照执行。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杭州市深化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监管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管制度和体系,加速推进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助力生态文明之都、美丽中国样本和共同富裕示范区“重要窗口”建设。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开展环评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试点内容
(一)推行赋码画像。
对我市市域范围内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环境信用评价,按“绿、蓝、黄、红、黑”五色赋码画像进行管理。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列入守信名单的,赋予绿码。
2.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赋予红码。
3.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的,或被列入黑名单的,赋予黑码。
4.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赋予黄码;赋予黄码的同时,符合赋予红码或黑码的,则直接相应地赋予红码或黑码。
5.其余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赋予蓝码。
(二)实施分色管控。
1.赋码动态公开。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动态向社会公开,实现赋码信息共享。
2.环评质量复核分类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环评质量复核,其中:
(1)对黑码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重点复核是否存在违规从事环评编制服务。
(2)对红码、黑码机构复核抽查比例为100%,对黄码机构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绿码、蓝码机构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
(3)对环评机构人均编制5件/月及以上,或从业人员编制5件/月及以上的,加大复核抽查比例。
(4)对生态环境部靶向移交的环评机构或从业人员,加大复核抽查比例。
(5)全市整体复核抽查率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审批量的30%。
(6)每年全市组织不少于1次的区(县、市)级交叉互查。
3.诚信档案情况抽查。每年全市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情况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
(1)对红码、黑码机构抽查比例为100%,对黄码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绿码、蓝码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5%。
(2)对环评机构人均编制5件/月及以上,或从业人员编制5件/月及以上的,加大抽查比例。
(3)全市整体抽查率原则上不少于全部机构数的20%。
4.强化专家库管理。将赋码结果作为杭州市环评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赋予黑码的人员取消入库资格;已入库的,调出专家库。
(三)事中事后监管。
1.质量问题分类处置。针对核查发现的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环评质量问题,以及诚信档案抽查发现的问题,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线索,移送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牵头调查处理。经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分别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从业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发现监测报告(数据)造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假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失信行为记分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按规定上传至国家环评信用平台。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国家环评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5年。
3.违法违规行为公开。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分色赋码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赋码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其中:
(1)确定记分周期。以首次环境信用记分或取得赋码的日期为起始日,记分周期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对环境信用记分周期起始日动态调整或取得相应赋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赋码调整机制。被赋予黄码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赋码后两年内未出现《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自动恢复为蓝码;符合赋予绿码规定的,自动恢复为绿码。
(3)记分特别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等规定,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实时累计达到20分。
5.信息管理健全机制。依托杭州生态智卫平台系统,完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模块,将赋码信息与“双随机”抽查等联动,健全预警、预测、预报等功能,强化机构超量编制环评、从业人员超限编制环评等问题预警、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实施预警管理、拉条挂账、挂图作战、定期调度、对账销号等问题闭环处置管理。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公示页面,定期联动更新。
6.信用管理闭环运行。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评价涉及的环境信用相关权益保护等,可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直接责任、评估单位和专家的技术审查责任,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法律、市场、经济、行政、技术、舆论等手段,完善环评第三方服务市场监管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准入,细化运行监督,引导和帮助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努力培育良性市场竞争环境。
(二)提升监管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环评违法问题查处、信用评价、闭环管理等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加大对环评编制质量的核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考虑环评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要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评质量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并可将相关信息同步到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环境信用管理专栏、市审管办中介超市平台等。
五、其它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杭州市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管理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