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设〔2024〕1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要求,市建委、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气象局牵头制定了《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
经研究决定,先行在萧山区、余杭区、钱塘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1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杭州市气象局
2024年10月28日
进一步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和部署,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通过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实现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二、主要任务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特点和项目风险程度,在坚持施工图联审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风险较小的一般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特殊项目施工图后置审查,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不再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一)深化施工图分类审查改革。
1.一般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一般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
2.特殊项目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后置审查:
(1)消防特殊建设工程;
(2)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4)桥梁工程及涉及桥梁的市政工程;
(5)单独以人防工程立项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五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
(二)优化施工许可办理。
1.简化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将施工图上传“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杭州)”(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并取得《施工图上传确认书》。
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凭《施工图上传确认书》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特殊项目凭《施工图上传确认书》和施工图质量承诺书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其他申请材料不变。
2.优化环节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施工图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凭承诺书和施工图等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可凭施工图替代《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加盖审图章的施工图,申请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手续。
3.深化分阶段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确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专项工程(装饰装修、幕墙、室外附属工程等)四个阶段,上传相应阶段施工图后,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在申请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施工许可时,无需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实与征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一般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委托图审机构进行抽查,并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抽查意见。抽查标准与图审标准一致,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7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特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获得施工许可对应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逾期未取得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各级工程质量安全、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消防验收机构,以图审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监督和验收依据。
4.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承诺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许可决定的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保障措施
1.深化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全面应用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强图纸数据信息与相关平台系统共享应用,实现图纸有溯源、行为有记录、责任有落实。
2.落实施工图审查和抽查经费。施工图审查和抽查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相关费用标准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
3.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信用建设,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