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民发〔2024〕107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益创投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名录库运行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民政局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名录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6日
杭州市民政局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名录库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名录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运行机制,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录入评审专家名录库的有关专家。
三、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动态调整、清退出库、随机抽取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
四、建立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社会组织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机关党委、财基处、社管局、救助处、养老处、福利处、民发中心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的评审专家入库审核、监督管理、疑难问题处理、投诉举报复核等事项。
五、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社管局),由社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参加项目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
(二)根据项目评审需求,牵头组织分类别随机抽取参评专家;
(三)评审活动开展前,向评审专家详细解读评审规则、评审标准、程序及计分等要求;
(四)组织评审专家熟悉参评项目材料(项目需求书、项目申报书、评审标准等),做好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
(五)负责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做好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的结算及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劳务费;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民发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维护;
(二)及时调整和补充专家库专家,对入库专家按专业领域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加强与入库专家的日常联络;
(三)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专家入库条件开展初审,并定期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批;
(四)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会同评审委员会成员代表,具体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选、邀请参评专家,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参加评审专家的基本信息;
(五)评审结束后,收集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及项目处室反馈意见;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发中心直接参与公益创投项目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上述与评审专家库管理相关的事宜。
八、项目处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荐相关业务领域专家申报评审专家;
(二)项目评审结束后3日内向民发中心提交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附件1);
(三)针对评审项目向评审专家解读有关项目的服务需求信息和工作要求等;
(四)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或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社会救助、基层治理、养老服务、社会事务等民政业务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影响,热心公益创投项目等;
(三)至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包括四级(或相当)及以上调研员]以上领导经历,热心参与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工作;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备1年(含)以上行业工作经历;本科学历需具备5年(含)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
(四)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通过主动邀请、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方式产生。
(一)主动邀请的评审专家包括:
1.高校科研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中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相关领域的学者或专家;
2.省、市和区(县、市)三级民政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
3.省、市和区(县、市)三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市级以上行业领军人才。
(二)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由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的,应填写《杭州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入库信息表》(附件2)。
十一、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围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的技术和服务方案、资信、申报材料、现场陈述等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现场评分,对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二)熟悉评审工作标准和要求,熟悉社会组织政策法规,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意见;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遵守项目评审相关规定和保密制度,评审结果行文公布前,不得透露评审工作情况;
(四)评审前应当签订《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评审回避承诺书》(附件3),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整理评审相关材料并形成书面记录,留待存档备查;
(六)因故无法参加评审的,应至少提前1天告知民发中心。
十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评审纪律等进行综合评价。
十四、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对在库评审专家开展梳理分析,适时调整评审类别、更新信息,并吸纳新成员加入。
十五、在库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出库: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项目申请人、项目团队或项目申请机构等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三)评审质量低下,经两次提醒仍无改进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五)其他不适宜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情形。
推荐单位获知评审专家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推荐并告知民发中心。
十六、市本级公益创投项目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民发中心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集体参与,机关纪委参与现场全程监督。
十七、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通过宣传教育引导评审专家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底线,在项目评审中自觉抵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十八、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公益创投项目评审专家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