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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7 16:00:07

杭卫发〔2024〕116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处室:

现将《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查职责、范围和检查方式、频次进行细化量化的权力。

第三条 杭州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制度条款进行,检查后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组织实施重点行政检查项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职责范围内卫生健康行政检查事项的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制定检查年度计划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和上级工作要求,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对象、检查类别、检查比例和频次、预估检查对象数、检查对象风险等级、检查时间、检查主体等。

未列入计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但涉及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组织)、其他部门移送及风险预警等需立即实施检查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检查,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检查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可根据风险等级适当增、减检查比例或频次。

第七条 实施检查,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监督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规定,从“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联合行政检查工作机制,主动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检查。

第九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检查时,持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条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人员应将行政检查报告、记录材料提交科(处)室负责人审核,科(处)室审核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检查案件,要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

集体讨论前,书面审核意见和检查材料应提交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对卫生健康行政检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

(二)有违法行为但行为轻微的,下达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三)有违法行为但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下达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四)依法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依法移送。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以及对被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或处分决定,依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案卷管理,检查科(处)室按照行政执法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检查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执法检查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裁量制度,规范行政裁量工作;发现行政检查裁量违法或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裁量权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附件: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杭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wps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