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卫发〔2024〕115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钱塘区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我委“深化改革、强基固本、提质增效”主题年重点工作要求,决定就卫生健康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出若干举措,现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
(一)将法定市本级审批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省、市两级医院除外),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二)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实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即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不实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执行。
(三)继续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二、优化服务
(一)全面推行“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事项的证书电子化,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二)引入信用治理机制,创新信用应用场景,选取审核难度较小、风险总体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开展浙里办“云踏勘”应用,利用远程视频交互替代工作人员现场核验。
(三)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变更由核发登记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资源配置管理仍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市、区(县、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医疗机构建设完成并经市卫生健康委验收合格后,由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五)明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等。集体经营性用地上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场地权属和使用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可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六)定期集中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可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督导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委托下放事项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改革落实情况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成效,不断提升办事群众和企业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杭卫计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