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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
等三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7 16:00:01

杭建法发〔2024〕251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标准规范,深入推动行政裁量权规范行使,根据《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杭法联办〔2023〕6号)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1+8”多元基准体系的意见》(杭法联办〔2023〕13号),结合我委工作职能,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等3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


目录

第一章  施工许可依据和许可机关

第一节  施工许可依据

第二节  许可机关及许可范围

第二章  施工许可类型和核准时限

第三章  施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节  施工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第二节  施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

第三节  施工许可注销申请

第四节  施工许可中止申请

第五节  施工许可撤销申请

第四章  施工许可补充规范

第五章  施工许可申请书式样

第一节  施工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表

第二节  施工许可变更申请表

第六章  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图

第一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依据和许可机关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四、《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46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建办市〔2020〕25号)

九、《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浙建〔2020〕18号)

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

十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6〕53号);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7号)

十三、《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审改〔2018〕10号)

十四、《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既有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设发〔2019〕281号)

十五、《关于印发〈优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审改办〔2022〕3号)

第二节  许可机关及许可范围

一、许可机关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市级立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项目、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规定的市级核准权限项目的审批。

(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原则上根据建设主体认定。市级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区级建设部门负责审批。

(三)社会性投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建设部门要求进行审批。

二、许可范围

(一)下列工程可以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除第(一)项工程外,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三)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

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类型和核准时限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类型

(一)按照许可状况分类。

可分为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三大类。

(二)按照许可阶段分类。

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时限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人防审查意见,低风险工程、一般工程无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由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和限期签订施工合同的承诺说明替代

六、施工场地(含拆迁进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声明

七、有保证建设资金已落实和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的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变更,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说明材料

三、工程名称变更的说明材料

四、建设规模变更时需提供:

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五、建设规模增加时需提供:

经备案的已变更建设规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增加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交易说明和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时需要注销原施工许可证,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第三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注销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情况说明,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或附件)

四、项目情况说明材料:

历史遗留项目应提交注销前置证明材料

合同经济纠纷的项目应提交法院执行裁定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

公司清算破产的项目应提交法院裁定书或项目转让协议等材料。

其他情况的项目应提交相应情况证明材料。

第四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止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后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五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撤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补充规范

本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市对施工许可相关办理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施工许可申请书样式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首次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承诺书


申请人已经知晓并全面理解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现就                              项目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做出以下承诺:

1.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如需要征收房屋的,确保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提交工程监督部门以下材料:

(1)《建设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及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情况书》《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及安全管理措施》;

(2)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包含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计划方案);

(3)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备案表(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杭州市建设工程临时用房检查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挡检查验收表;

(5)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已与管线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监护协议,在项目施工中制定并落实管线保护方案。

6.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的要求,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

如不履行承诺,本企业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表


第六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图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三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杭州市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一、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和本市《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本机关开展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三、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由本行政机关内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或辅助执法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实施。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例行性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四、组织开展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应当执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方式除另有规定外,应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执行。

对下列重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检查对象数量较多的,可分批次组织检查: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被多次投诉举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在上次或者多次行政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检查的。

五、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辅助人员及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人员不具有执法权,如需出具法律文书等工作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开展。

(二)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三)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非现场检查一般采用视频、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能够通过与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非接触检查的,完善工作机制,掌握有关信息,减少现场执法干扰,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在执法依据、实施层级、认定标准、处理时限等方面原则上应当与现场检查要求一致。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填报信息,准确及时上传执法平台。根据执法情节需要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检查对象、检查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分别签名。

七、实施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采集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费用和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

八、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九、实施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

十二、本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区城乡建设部门也可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区相应事项的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附件: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三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杭州市对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清单.doc


杭州市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一、为统一和规范杭州市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行政检查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检查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两目录一清单”的通知》(杭法联办〔2024〕8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本机关开展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三、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由本行政机关内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或者辅助执法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实施。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关情况开展的行政检查。

四、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相关规范和条例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测,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行政检查。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执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有关规定。

五、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抽测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且其中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三)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非现场检查一般采用视频、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减少现场执法干扰。非现场检查在执法依据、实施层级、认定标准、处理时限等方面原则上应当与现场检查要求一致。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填报信息,准确及时上传执法平台。根据执法情节需要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检查对象、检查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分别签名。

七、实施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检测机构协助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施日常检查(日常监督抽测)时,行政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提交的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任务安排工作计划,通知中标检测机构共同完成日常监督检测任务。进入工地现场进行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随机选取几处监督抽测点,由中标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现场实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检测结果意见书。

实施专项检查时,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八、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

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

十一、本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区城乡建设部门也可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区相应事项的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附件: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裁量权基准等三个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杭州市对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清单.doc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