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2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明晰我市人防工程产权,破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难题,建设强大巩固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按照“奋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定位,践行人民防空为人民的工作宗旨,全面提升人防工程平时服务经济社会、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效能,为建设我市坚不可摧的“地下长城”贡献新的内生动力。
——产权明晰,权责一致。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提高工程防护效能为目标,全面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通过明晰结建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产权明晰,权责一致。
——平战结合,利于战备。按照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目标,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注重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对照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具体安排,试点开展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探索规划科学有效、所有权归属明确、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责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战备牵引,规划融合。加快人防规划编制和落地,将人防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防护体系、重要经济目标、人口疏散等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同步,确保城市建设布局满足人民防空要求。单元详细规划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出让(划拨)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人防部门提出具体地块人防设施的配建指标、防护等级、战时功能、易地建设、防空警报等建设要求,并将建设要求纳入地块的建设条件须知,实现人防设施与城市建设规划融合,推动全市人防工程建设从单纯项目量的增长向布局科学质的提升方向转变。[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人防办,各区、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市人防办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产权明确,权责清晰。探索构建产权明晰的结建人防工程归属机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选择部分地块开展结建人防工程,建成后移交给市或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试点工作。其中,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人防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在本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作为国有结建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经营、管理和收益的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确保战备功能。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前既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和确权登记工作,积累实践经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登记,有序管理。产权明晰的人防工程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性质按供地方式确定,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权证附图。人防工程产权单位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或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治,闭环监管。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监管协同,按要求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等工作进行巡查抽查,切实落实工程结建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规划落地、维护管理到位、防护效能完好。人防部门应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和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障,盘活资产。在确保战时功能完备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经营、资产化运作、专业化维护、行业化监管模式,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和转让,在确保战时功能完备的前提下,依法探索以人防工程的使用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盘活国有人防资产。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和专业队伍建设。由于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民生导向,助力共富。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调控作用,优化人防工程布局和功能结构,加大自建人防工程建设力度,探索开展城市综合体和未来社区人防设施建设,促进人防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地下空间互连互通、连片成网。坚持人防工程“平时服务”属性,位于住宅小区内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以合理的出租价格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创新国防宣传载体,谋划建设人防主题公园、人防主题街区、人防特色轨道交通站点,组织开展社区人防宣传、人口疏散和演习演练等活动。国有人防工程产权单位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维护管理,可组建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实施,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鼓励研究发展新业态,合理规划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优先补充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文化服务设施,丰富人防工程民生应用场景,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住保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数智赋能,优化管理。以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谋划人防核心业务全流程体系化支撑,持续推动人防规划编制、产权确定、产权登记、资产管理、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监督管理等工作节点的系统体系化、数字智慧化工作,进一步形成规划科学、登记便利、维管可视、监管可溯的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通过梳理需求清单,应用导向开展体系变革。从服务民生的高频事项入手,建设具有人防特色的应用场景,实现数据共享、部门协同,优化管理,服务社会。(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数据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协力推进,切实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力解决。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市)按照本实施意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人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制定人防工程资产经营管理等细则,定期开展检查评估,确保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市人防办等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业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由市人防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