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退役军人局发〔2024〕103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军人抚恤优待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决定调整2024年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当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足。
二、调整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残疾军人,其年收入与年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当地同等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本人可于次年1月底前持有效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补足。
三、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护理费标准(详见附件3)。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低于同一级别的当地护理费标准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予以补足。
四、以上标准的执行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具有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优抚标准。
六、调整后新增的经费,仍由各区按原渠道列支。
各区接到文件后要抓紧落实,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护理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2024年杭州市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doc
2.2024年杭州市区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doc
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