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体育
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体局〔2025〕37号
各区、县(市)文广旅体局(社发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高公共体育场馆惠民开放质量,现印发《杭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体育局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功能,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推动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全民健身中心、网球(场)馆等建筑物。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全民健身、体育赛事活动和运动训练等,加强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和运营效率,方便市民开展体育活动。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工作,组织开展运营情况检查,推动本市公共体育场馆安全开放和规范运营。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场馆与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馆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馆,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公共体育场馆改建、扩建的,其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全流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投入开放运营。
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房屋)实行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用途、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等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安全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且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实际使用年限满3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30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妥善使用和保管相关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下简称场馆设施),使用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场馆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保养、更新。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场馆设施,应当明确其使用方法并做出警示说明,确保安全开放和使用。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提醒市民在使用场馆设施时,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配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障人士能够便捷地参与体育活动。按照要求配置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配置第三更衣室等多样化便民设施。
第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标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要求的文字以及通用、运动健身、无障碍设施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位置设置合理、导向清晰。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根据服务需要在标牌、设施上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外国文字,外国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外国文字译写规范。
公共体育场馆交通导向标识需完整,合理规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交通组织顺畅,具备与场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做好清扫保洁,符合卫生质量、空气质量、噪声控制、光污染限制、控烟管理等要求,创建安全、舒适、洁净的体育场馆环境。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运行能耗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耗,节约运营成本,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鼓励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进体育赛事活动实现碳中和。
第三章 安全与保障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巡查程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急救流程、重要事项逐级报告流程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照明系统,确保维护完好,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设置医疗救护点。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公共体育场馆应在安全疏散通道、看台区域、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等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
第十六条 鼓励场馆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停车场、水、电、气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方位无盲区覆盖,制高点安装AR智能摄像机,主要出入口需安装人脸抓拍摄像机。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监控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实现公共广播系统区域全覆盖(含建筑地下部分所有区域),符合《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0526-2021)要求,设置双路控制信号。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主办方、承办方,按照要求落实场地保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举行。
公共体育场馆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督促机构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要求进行建设和完善功能设置,加强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和避险避灾作用。
第四章 开放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公布名录范围的公共体育场馆包括:各级政府所属的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
公共体育场馆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70小时,全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时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公共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时间应覆盖晨晚练等群众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群众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鼓励健身高峰时段的可预订场地数量不少于该项目总场地数量的2/3,每周在健身高峰时段的收费培训占用场地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辖区内列入公共体育场馆名录的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收费按权限由属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定价事宜。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体育场馆举办公益活动应实行免费或低收费。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对老年人、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在公共体育场馆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和价格及优惠措施等内容。
因举办赛事活动、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每年定期开展运动技能培训、体育赛事活动、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等公益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为学生体育锻炼提供时段、场地等便利。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积极推进运营机制创新,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场馆效能的运营模式。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委托运营的,应当按照规范流程选择运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委托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改建、扩建、装修、更新等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坚持以人为本,以体为主,突出公益属性,遵循“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综合保障制度,提升场馆运营效能。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和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相关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强化场馆数字赋能,将运动项目预约和赛事活动接入“浙里健身”“杭州体育在线”等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市民查询信息、预订场地,并提供停车缴费自助办理等智能服务。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建立数字驾驶舱,整合人流监测数据、项目运营情况、环境数据、能耗数据、安防数据、赛事活动等数据资源,通过驾驶舱构建实时感知、科学调度和高效运行于一体的智慧场馆调度机制。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智慧助老助残等无障碍服务,结合实际保留前台与人工窗口、现金支付、线上线下预约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人工帮扶。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主要用于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不低于60%。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根据规划和功能定位进行多元开发,完善配套服务。对于可以出租的附属部分,其租用者可提供体育用品销售、健康管理、展览展示、配套餐饮等与健身、赛事等体育活动相关的配套服务项目,但不得影响场馆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且须符合规划用地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场馆主体部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时间不得超过10天;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10天的,应当报经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3个月的,应当报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品牌建设,拓宽营销渠道,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引入新型消费和服务模式,培育体育消费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积极申(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高水平职业赛事,开展自主品牌赛事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推动户外运动发展,满足市民对体育赛事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充分挖掘和利用资源,开发无形资产。涉及场馆冠名、广告等无形资产开发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和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在经营服务场所、网络经营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经营场地租赁期限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预收资金用途和管理方式、余额查询渠道、退费办法等内容,提示预付费风险。对于委托经营和场馆引入的各类实体进行预收费的,场馆产权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断裂和不法行为造成健身爱好者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发现其他单位、个人未经其同意在其场馆管理范围内开展体育项目培训活动的,场馆方应及时制止,不予配合的可以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并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卖场馆入场券、预约凭证等票证或者凭证、扰乱场馆管理秩序的行为,促进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第六章 评估评价
第三十八条 公共体育场馆所属单位(或产权所属单位)应当对场馆的运营情况从运行效率、公益服务、开放时间、开放价格、群众满意度、负面清单6个维度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多渠道投诉路径,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形成记录并反馈。
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民满意度测评,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