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规划资源发〔2025〕31号
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审批工作,市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区(十城区)范围尚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三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1.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2.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3.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申请变更。未经批准实施变更的,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依法处置后办理。
4.许可变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实施分类管理(详见附件)。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批准;变更内容为无需修改事项的无需申请规划批准,后续可按规定直接开展规划用地核验,如涉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应按法定程序报其批准;变更内容为审慎类事项的,对于变更理由充分且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变更,其中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的,应先对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确认,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变更内容为其他类事项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四、变更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前,应当依法将许可变更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依法不予公示的项目除外)。
五、同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宗地内建设项目(含分期建设),前期已经发生预售、销售行为,对下列内容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已预售、销售的专有部分建筑物已依法交付的除外:
1.对项目中已经预售、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面、层数、层高、外立面等变更的,应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户的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2.建设单位申请对宗地内规划指标、总平面布局、地下室布局结构、配套公服设施及建筑单体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公示的同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公示内容同步告知所有签订购房合同户。
同一出让合同宗地内分期建设并已交付的建设项目,申请变更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表决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变更,变更程序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六、变更内容涉及建设、人防、交警、绿化、城管、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以及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职能的,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征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七、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并根据项目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申请变更的图纸(注明变更内容)。
2.变更建设主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用地(出让合同)调整等批准文件。
3.变更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的确认材料。
4.变更内容涉及总平面布局变化的,尚未实施的应提供建筑预定位成果,在建的应提供已实施部分的建筑实测绘成果(含地上、地下建筑定位及室内标高)。
5.出让用地涉及建筑单体面积、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指标调整的,应提供建筑面积预测绘成果。
6.同一出让合同宗地内建设项目(含分期建设),前期已经发生预售、销售行为的,应提供已告知所有购房户印证材料。
7.变更涉及项目自身或周边日照影响的,应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8.重点景观风貌区内重要建设项目变更涉及景观风貌的,应提供三维景观分析报告。
9.变更内容实施后申请补办变更许可的,应提供已依法处置的印证材料。
八、同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许可证原件上应标注本次变更信息;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盖章作废并和上述变更资料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
九、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杭规发〔2007〕287号)和《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杭规发〔2007〕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分类管理清单
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分类管理清单
本清单适用于房建类项目,不包括线性工程项目。
一、禁止类事项
1.改变主体建筑功能且不符合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3.变更建筑高度,不符合西湖、大运河、良渚遗址及西溪湿地周边等景观控制要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类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管控要求,或突破机场净高、微波通道和城市设计高度分区等的。
4.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城市设计控制性内容的。
5.改变建筑风貌,不符合相关规划明确的风貌管控要求的。
6.其他不符合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设定的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修改。
二、无需修改事项
7.不改变原总平面建筑布置,满足技术规范情况下对标注的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尺寸、坐标、建筑功能、不改变许可面积的技术经济指标等的纠正。
8.由于施工图深化引起的,符合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细部深化(含施工图大样、结构、水电深化引起的细部调整)。
9.与规划无影响的建筑内部平面的修改,如建筑内部增加、减少隔墙,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除住宅外的单一性质建筑内部功能用房位置的调整,建筑内部增设或减少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10.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并符合日照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11.不改变建筑轮廓及风貌,不突破规划指标的外立面细部深化、设备安装及场地景观深化等。
12.属于建设条件须知中载明的由其他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且与规划无影响事项的修改。
13.属于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的修改。
14.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符合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的局部合理调整。
三、审慎类事项
15.在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主要用途的。
16.项目整体空间布局、建筑幢数、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调整的。
17.整体建筑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建筑风貌重大调整的。
1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的计容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限制要求,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的。
19.建筑层数、建筑位置、间距、建筑轮廓调整及住宅项目调整住宅套数的。
20.住宅居室、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等建筑平面调整改变建筑物日照条件的。
21.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数量调整的。
22.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内容的其他调整。
四、其他类事项
23.因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调整需相应调整工程规划许可的。
24.调整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名称等规划许可内容的。
25.在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功能比例的。
26.住宅项目增加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或调整其功能布局的。
27.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的建筑立面色彩、门窗、阳台等建筑立面效果调整。
28.不突破建筑限高的室外地坪、建筑正负零标高调整。
29.绿化区域,地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及围墙、环卫、变配电等设施调整。
30.调整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的或地下室建筑面积的。
31.除无需修改事项外的住宅建筑内部平面修改。
32.改变地下室外轮廓和埋深、改变各类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的。
33.不突破建筑限高的屋顶增设装饰性构架等无特定使用功能性建(构)筑物的。
34.不改变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的建筑层高调整。
35.其他一般调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