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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4 16:29:20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通知

杭规划资源发〔202529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切实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要求及杭州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为保障合同约定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实现,下列合同的当事人在申请物权登记前,可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6.其他不动产物权合同。

二、登记类别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买预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购房人按约定单方或与预售方双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待房屋交付且达到登记条件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预售的可参照办理(下同)。

2.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购买预售商品房时申请住房贷款的,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后,购房人按约定与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待房屋交付且达到登记条件时,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权首次登记。

3.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出售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可按约定共同申请买卖预告登记,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带押过户的,合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及不动产转移登记。

4.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抵押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屋,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公积金中心、银行)可按约定共同申请抵押预告登记,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人在购买房屋时同步申请贷款抵押的,抵押预告登记与买卖预告登记合并申请,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权首次登记。卖方带押过户的,合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抵押权首次登记。

5.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签订转让合同后,转让双方可按约定共同申请工业用地转让的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6.其他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土地、房屋、森林、林木等不动产,签订互换、赠与、收购、作价出资(入股)、承包经营等有关合同后,当事人可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按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其他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主要流程

预告登记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办理模式,以常规高频事项角度,按商品房预售、房屋买卖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应用场景,将预告登记关联的多个单一事项分类整合为“一件事”,通过流程再造、材料归并、环节精简,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1.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一件事”。购房人全款或贷款购买预售商品房,相应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均可全程网办。

1)合同签订。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涉及贷款购房的,同时向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并签订贷款抵押合同。

2)一件事申请。购房人全款购买的,可直接在浙里办不动产智治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购房人贷款购买的,按约定由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合并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登记机构按规定根据电子申请材料及信息完成登记,登记结果推送至浙里办“不动产智治”,涉及贷款购房的,同步推送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购房人及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可在各自平台即时领取电子证照,需要纸质证明的,就近选择不动产登记网点或便民服务网点自助打印。

4)不动产登记。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房屋已交付并开具全额购房发票,购房人可自主通过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转现)及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部门的核税结果完成在线缴税。涉及贷款购房的,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随后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预告转现),双方可在各自平台即时领取电子证照,需要纸质证书或证明的,就近选择不动产登记网点或便民服务网点自助打印。

5)单套制归档。预告登记及后续转移、抵押登记的电子材料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生成并流转,登记完成,申请材料随登记档案按电子形式归档,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2.“带押过户”双预告“一件事”。个人之间买卖普通住宅,卖方带押过户,买方同步申请贷款抵押的,买卖和买方抵押的双预告登记、纳税申报、后续不动产转移及抵押权首次登记(双预告转本)、卖方带押过户需办理的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均合并申请,形成“六合一”一件事全程网办,无需支付额外服务费用。

1)合同签订。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向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并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卖方带押过户需买卖双方及各自的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协商一致后,一并签订带押过户承诺书。

2)一件事申请。买方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先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申请抵押的预告登记,卖方带押过户的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同时在平台确认同意。买卖双方随后在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合并申请不动产买卖和抵押的双预告及后续转移、抵押权首次登记,并同步完成纳税申报。

3)意愿公证。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完成线上申请后,第三方公证机构对买卖双方在“不动产智治”的申请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电子公证文书。

4)核缴税费。税务部门根据平台归集的申请信息及电子材料在线核税,核税结果及时通知买卖双方,由买卖双方在“不动产智治”完成税费缴纳,并生成完税电子凭证。

5)预告登记。登记机构按规定根据电子申请材料及信息完成登记,登记结果推送至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及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可在各自平台即时领取电子证照。

6)不动产登记。买方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凭预告登记证明完成贷款发放手续后,继续在线上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卖方带押过户的贷款机构(公积金中心、银行)同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按规定合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不动产转移、抵押权首次登记。各方可在各自平台即时领取电子证照或查询登记结果,需要纸质证书或证明的,就近选择不动产登记网点或便民服务网点自助打印。

7)单套制归档。预告登记及后续转移、抵押登记的电子材料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生成并流转,登记完成,申请材料随登记档案按电子形式归档,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3.工业用地使用权预告转让“一件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进行“预转让”的,需先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1)一件事申请。转让双方提交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同意“预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预告登记,转让方可一并申请不动产预告及转移登记。

2)预告登记。登记机构按规定完成预告登记,并向受让方核发预告登记证明,纸质卷宗按归档要求及时移交归档。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的补充依据。

3)土地转让审批。转让双方持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凭证材料(如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审计报告等)呈报土地转让申请,审批部门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4)纳税申报。转让双方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纳税申报,并根据核税结果完成缴税,税务部门出具完税凭证。

5)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转让方已在预告登记时一并提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的,由受让方自行申请。登记机构按规定完成转移登记,并向受让方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纸质卷宗按归档要求及时移交归档。转让完成,受让方应向立项主管部门补齐不动产权证书。若预告登记失效或未完成转让,受让方应及时申请撤销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4.其他类型预告登记。未列入上述场景的预告登记,由各地线下窗口兜底办理,涉及市域通办和跨省通办的,按现有通办标准执行。对未纳入全程网办的事项,持续按照“成熟一项、上线一项”的原则,逐步扩大全程网办覆盖范围。

四、保障机制

1.落实部门协同。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在机制共建、信息共享、证照互认和业务协同上深化合作,畅通重难点问题的沟通处置渠道。

2.优化网办体系。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形成贷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一件事”网办体系,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3.加快实践落地。结合各地实际,扎实推进不动产预告登记落地落实,积极开展政策公开、解读和靠前咨询引导,切实提供增值化系列服务,为企业群众降成本、减负担。

本通知自2025112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具体配套业务细则由相应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业务流程图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业务流程图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