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
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消发〔2025〕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监管,规范技术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促进技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全过程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实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内,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区、县(市)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市城建消防中心负责信用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中,根据项目管辖层级和信息录入职责,依法常态化采集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服务活动、奖惩情况等信息。
(四)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和共享应用。
(五)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用信息采集
(一)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违规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由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消防技术负责人信息和项目业绩信息组成,包括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服务保障条件;消防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水平、从业履历;服务机构相关项目业绩经验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服务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及其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表彰,参与消防技术标准编制、科研活动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及违规信息是指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中,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处罚,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信用信息。
(二)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1.服务机构自行填报的信用信息;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3.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反映服务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三)基础信息、良好信息由服务机构通过信用平台自行申报,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录入。不良及违规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分,并将记分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服务机构。经核实确认后,由具有管辖权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四)服务机构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及违规信息短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信用记分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异议成立的,不予记分。
(五)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公示信息不全或不实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信用评价办法
(一)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按现场核查类和技术咨询类分类进行赋分、定级、应用管理。
服务机构承接多类技术服务的,对于同一类别的,信用信息加扣分进行累计,作为一家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对于不同类别的,信用信息加扣分根据事项关联性进行赋分,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现场核查类包括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咨询类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和消防全过程咨询。
(二)以联合体形式承接技术服务的,每家服务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其中,涉及联合体技术服务行为的信用信息,按照记分标准同时对每家服务机构进行加扣分。
(三)服务机构信用分值采用打分制,由基础信息分(满分500分)、良好信息加分(满分100分)、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不设上限)三部分组成。
同一服务机构的同一事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四)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根据其信用分值确定。根据信用分值,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A级机构:信用分值≥530分;
信用B级机构:470分≤信用分值<530分;
信用C级机构:440分≤信用分值<470分;
信用D级机构:400分≤信用分值<440分;
信用E级机构:信用分值<400分。
(五)信用评价以季度为周期,信用信息申报及采集时间截至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原则上在1月、4月、7月、10月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评价结果。
(六)对新申报注册且未从事过技术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初始信用评级默认C级,待进入下一轮信用评价周期时,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七)因服务机构履行主体责任不尽职,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评级当即降为E级,影响期为12个月,并在影响期满、下一轮信用评级开始前恢复为D级,待下一轮信用评级时正常进行。
1.所服务的项目发生火灾事故,经查证与服务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2.因技术服务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协助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违规获取消防审验相关手续的;
4.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要求被查实追责的;
5.省消防救援总队信用评级为E级的;
6.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信息有有效期的,信用信息记分期限与有效期一致。信用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证书等发布时间为准。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服务机构信用评级结果通过市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二)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对服务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三)根据信用等级,对现场核查类服务机构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1.对信用A级的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在政府相关技术服务采购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省、市重点工程的消防验收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分配中予以优先考虑;
(3)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消防技术咨询、专题论证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4)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行政检查中,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抽查比例或频次;
(5)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其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
(6)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2.对信用B级的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第四至第六项激励措施。
3.对信用C级的服务机构,实施常规监管。
4.对信用D级的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日常业务监管;
(2)原则上不分配省、市重点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工作;
(3)原则上不考虑参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消防技术咨询、专题论证等工作;
(4)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行政检查中,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或频次。
5.对信用E级的服务机构,除采取上述D级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开展约谈告诫,责令其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2)提醒相关单位谨慎选择其开展技术服务;
(3)对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项目,适当加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点位抽查比例;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根据信用等级,对技术咨询类服务机构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1.对信用A级的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在政府相关技术服务采购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消防技术咨询、专题论证等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3)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行政检查中,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抽查比例或频次。
2.对信用B级、C级的服务机构,实施常规监管。
3.对信用D级、E级的服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在杭州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执法检查等工作中,适当加大抽查比例或频次;
(2)开展约谈告诫,责令其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提醒相关单位谨慎选择其开展技术服务;
(4)对于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咨询、消防全过程咨询的项目,适当加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点位抽查比例。
五、信用信息维护和管理
(一)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记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信用平台中全市服务机构得分总体情况以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服务机构的不良及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标准一(现场核查类)
2.杭州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标准二(技术咨询类)
附件1
杭州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标准一(现场核查类)
评价 内容 | 编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信息 来源 | 有效期/ 影响期 | 评价规则 |
一、基础信息 | ||||||
服务机构基本信息(250分) | 1.1 | 营业执照 | 60分 | 企业 | 按证件有效期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得60分。 |
1.2 | 企业资质(其他信用评价)等级 | 100分 | 企业 | 按证件有效期及其他信用 评价周期 | 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具有省级消防救援部门信用评级A级的,得100分;具有上述乙级资质或省级消防救援部门信用评级B级的,得80分;其他得60分。 | |
1.3 | 从业人员资质 条件 | 80分 | 企业 | 1个评价周期 | 从业人员中注册建筑、结构、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给排水)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的,得80分;5至10人的,得60分;5人以下的,得40分。 | |
1.4 | 专职人员配备 | 10分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具有独立部门或者至少5人的专职工作小组,得10分。 | |
消防技术负责人信(100分) | 1.5 | 技术职称等级 | 40分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得40分;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得30分;其他得20分。 |
1.6 | 相关工作经验 | 30分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具有15年以上的,得30分;具有10年以上的,得20分;其他得10分(相关工作经验包括勘察设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消防施工、消防检测、消防设施维保等)。 | |
1.7 | 执业资格 | 30分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结构、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给排水)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得30分;具有上述二级的,得20分。 | |
项目业绩信息 (150分) | 1.8 | 技术服务项目 数量 | 100分 | 企业 | 近三年 | 核查近三年(以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已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数,完成项目数40个以上的,得100分;20至40个的,得80分;20个以下的,得60分。 |
1.9 | 较大规模项目 技术服务数量 | 50分 | 企业 | 近三年 | 核查近三年(以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已完成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数,按照每完成1个项目得10分来计算,满分50分。 | |
二、良好信息 | ||||||
经营管理能力 (最高加20分) | 2.1 | 省级守合同 重信用AAA企业 | 20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1.行业协会是指省级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协会、消防协会; 2.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2.2 | 省级守合同 重信用AA企业 | 10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2.3 | 行业协会守合同 重信用企业 | 5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2.4 | 市级信用管理 示范企业 | 5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获得表彰奖励 (最高加30分) | 2.5 | 获得国家级 表彰、奖励 | 3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1.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由国务院等颁发、授予的; 2.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由省级政府和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颁发、授予的; 3.行业协会相关表彰、奖励不计入; 4.所服务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的,应提供服务合同、正式报告等材料; 5.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各类奖项加分自发文落款时间起1年内申报有效。 |
2.6 | 获得省部级 表彰、奖励 | 2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7 | 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 政府工作部门(建设、消防等)表彰、奖励 | 10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2.8 | 获得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设、消防等)表彰、奖励 | 5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2.9 | 所服务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 2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10 | 所服务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综合类) | 2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11 | 所服务项目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综合类) | 2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消防技术标准、 科研成果(最高加30分) | 2.12 | 参与主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 实施 | 2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1.参编单位加分减半(除2.14条外); 2.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2.13 | 参与主编省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标准(技术指引、导则等),并发布实施 | 1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14 | 参与主编市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标准(技术指引、导则等),并发布实施 | 5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2.15 | 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其他类似 成果) | 1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其他事项(最高加20分) | 2.16 | 参与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审验领域相关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活动,作用突出 | 3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1.同一人分别入选省级、市级专家库的,不重复计分; 2.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2.17 | 消防审验经验做法及合理化建议,被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期刊杂志采纳或者录用 | 2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2.18 | 从业人员入选省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或市级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 | 2分/ 人次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三、不良及违规信息 | ||||||
行政处罚事项 | 3.1 | 受到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相关 案由) | -20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2个评价周期
2个评价周期 |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建设主管部门正式通报、约谈或者出具整改通知书为依据。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建设主管部门正式通报、约谈或者出具整改通知书为依据。 |
违规市场行为 | 3.2 | 转包、违法分包 消防技术服务 项目 | -15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违规技术服务行为 | 3.3 | 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 -10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3.4 | 变造、篡改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工作影像等技术服务资料 | -10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3.5 | 未按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 行为 | -3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附件2
杭州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分标准二(技术咨询类)
评价内容 | 编号 | 评价指标 | 分值 | 信息 来源 | 有效期/ 影响期 | 评价规则 |
一、基础信息 | ||||||
服务机构基本信息(350分) | 1.1 | 营业执照 | 200分 | 企业 | 按证件有效期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得200分。 |
1.2 | 从业人员 资质条件 | 150分 | 企业 | 按证件有效期 | 从业人员中注册建筑、结构、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给排水)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的,得150分;5至10人的,得100分;5人以下的,得50分。 | |
项目业绩信息 (150分) | 1.3 | 技术服务 项目数量 | 150分 | 企业 | 近三年 | 核查近三年(以出具的正式报告为准)已完成的技术服务项目数,完成项目数10个以上的,得150分;5至10个的,得130分;5个以下的,得100分。 |
二、良好信息 | ||||||
经营管理能力 (最高加20分) | 2.1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AAA企业 | 20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1.行业协会是指省级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协会、消防协会; 2.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2.2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AA企业 | 10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2.3 | 行业协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 5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2.4 | 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 5分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获得表彰奖励(最高加30分) | 2.5 | 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 3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1.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由国务院等颁发、授予的; 2.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由省级政府和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颁发、授予的; 3.行业协会相关表彰、奖励不计入; 4.所服务项目获得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奖的,应提供服务合同、正式报告等材料; 5.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各类奖项加分自发文落款时间起1年内申报有效。 |
2.6 | 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 | 2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7 | 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设、消防等)表彰、奖励 | 10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2.8 | 获得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设、消防等)表彰、奖励 | 5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获得表彰奖励(最高加30分) | 2.9 | 所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 | 2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1.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由国务院等颁发、授予的; 2.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由省级政府和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颁发、授予的; 3.行业协会相关表彰、奖励不计入; 4.所服务项目获得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奖的,应提供服务合同、正式报告等材料; 5.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各类奖项加分自发文落款时间起1年内申报有效。 |
2.10 | 所服务项目获得省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奖 | 2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11 | 所服务项目获得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成果奖 | 2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消防技术标准、科研成果(最高加30分)
| 2.12 | 参与主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 | 2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1.参编单位加分减半(除2.14条外); 2.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2.13 | 参与主编省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标准 (技术指引、导则等),并发布实施 | 1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2.14 | 参与主编市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标准 (技术指引、导则等),并发布实施 | 5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
2.15 | 取得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的科研成果(发明专利或其他类似成果) | 10分/次 | 企业 | 4个评价周期 | ||
其他事项(最高加20分) | 2.16 | 参与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审验领域相关培训、课题 研究、经验交流活动,作用突出 | 3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其他事项(最高加20分) | 2.17 | 消防审验经验做法及合理化建议,被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期刊杂志采纳或者 录用 | 2分/次 | 企业 | 2个评价周期 | 1.同一人分别入选省级、市级专家库的,不重复计分; 2.首次信用评价,信用信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 |
2.18 | 从业人员入选省级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或市级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委员会 | 2分/人次 | 企业 | 按公示有效期 | ||
三、不良及违规信息 | ||||||
行政处罚事项 | 3.1 | 受到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相关案由) | -20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2个评价周期 |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建设主管部门正式通报、约谈或者出具整改通知书为依据。 |
违规市场行为 | 3.2 | 转包、违法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15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违规技术服务行为 | 3.3 | 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 -10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2个评价周期 | |
3.4 | 变造、篡改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工作影像等技术服务资料 | -10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3.5 | 未按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 | -3分/次 | 建设主管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