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
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5〕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
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的管理,提升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水平,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的建设、供应、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二)原则要求。我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源头防控、部门协同”的原则。管道燃气建设、供应、使用、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职责分工。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我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管道燃气管理。规划资源、建设、住保房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四)管理要求。
1.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其用气场所、设施布局及燃气用途必须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且必须与政府部门核准的建筑规划用途、功能布局相一致。商业办公项目管道燃气配套工程不得违反我市有关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管理中关于管道燃气配套的规定,不得违规设置管道燃气。燃气经营者不得违规擅自供气。
2.管道燃气配套工程(包括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同时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手续。
3.管道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设计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从事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改造的燃气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等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及通气验收工作,确保设施建设、安装质量符合供气安全使用要求。
(五)技术要求。
1.燃气调压设施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间距、安装环境、工艺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调压设施应按规定周期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安全运行。
2.燃气立管优先考虑沿用气建筑的外墙外侧敷设;确需敷设在室内的,应符合室内燃气管道设计相关技术规范。
3.管道燃气使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爆泄压条件。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其中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设置。
4.燃气经营者应结合管道材质、使用年限、用气环境等因素对已建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合理制定改造计划,有序推进更新。
三、燃气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
(六)通气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不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不得违规配套和供应燃气。场所通气前,燃气经营者应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开展首次管道燃气入户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用气环境、燃气设施、燃烧器具及安全装置的合规性,检查合格后方可通气。
(七)日常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燃气经营者应告知燃气用户整改措施,并指导、督促、协助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并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
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
(八)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非居民燃气用户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管道燃气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及燃气安全知识。
(九)做好安全设施运维。非居民燃气用户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装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保证其正常使用;检测、维护、保养应做好记录,并由安全责任人签字。泄漏报警信号应与紧急自动切断阀联锁。
(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
1.燃气用户应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燃具、连接软管等。燃具及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非居民燃气用户的燃具及用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2)燃烧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
(3)设置直排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4)燃气热水器、采暖炉等应设置专用烟道;
(5)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或吸油烟机的排气道;
(6)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排烟设施。
2.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具,确需改迁燃气设施或不再使用燃气的,应及时向燃气经营者提出改迁燃气设施或停气申请。
五、监督机制
(十一)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服务监管。燃气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者供气服务的联动监管。燃气经营者违规配套和供应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未按规定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加强燃气配套监管。
1.规划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建设阶段,严格审查其是否按照规划用途和土地出让条件进行设计、建设。
2.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属地政府应对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小型燃气工程进行登记备案、巡查检查、隐患整改、登记销号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燃气压力管道依法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并申请安装监督检验。
4.住保房管部门应依法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时,如实告知购房人项目燃气配套条件等有关情况。
(十三)加强安全用气监管。
1.燃气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监管。发现燃气用户违规使用燃气、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涉嫌违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协同督促燃气用户加强用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