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25〕83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
现将《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且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二)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负责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认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公布,并指导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纪机构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的归集和认定、负面信息异议处理及负面信息修正。
(四)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和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自律惩戒与激励机制,开展诚信宣传、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信用信息内容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经纪机构的基础性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省统一备案编码、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开业时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账号、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房源挂牌情况、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加盟机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二)正面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社会活动中获得的正面评价信息。
(三)负面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等受到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依约处理的信息。
经纪机构的基本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正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负面信息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相关证明文件有明确期限的,以该文件明确的期限为准。
三、信用信息归集、认定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的归集途径主要包括:
1.经纪机构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
2.各级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经纪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3.通过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的反映经纪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获取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等方式获取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机构对其自主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基本信息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纪机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变更申报。
(三)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由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其中,负面信息认定后,还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负面信息告知书》,明确负面信息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异议申诉和修正途径,并通知经纪机构。
市房产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负面信息进行认定,并作出《负面信息告知书》。
(四)经纪机构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负面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处理。
四、信用信息修正
经纪机构发生负面信息记分后,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可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负面信息修正。
(一)经纪机构申请负面信息修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负面信息认定之日起已满3个月且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届满;
2.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或社会不良影响已消除;
3.自负面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负面信息修正期间,未产生新的负面信息;
4.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负面信息修正:
1.距离上一次负面信息修正时间不足3个月;
2.申请负面信息修正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3.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请负面信息修正前,因同一类行为被再次认定为负面信息;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信用修正。
作出负面信息认定的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负面信息修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符合负面信息修正条件的,予以修正并撤销负面信息记分记录。
五、信用评价
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分评级制度。
(一)信用得分确定。
信用得分=基本信息分值+正面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具体依据《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正面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按10%计入该经纪机构。
(二)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信用得分,将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A级:评价期内表现优秀,综合评价水平高,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
信用B级:评价期内表现良好,综合评价水平较高,信用得分在90分至100分(不含);
信用C级:评价期内表现一般,综合评价水平一般,信用得分在70分至90分(不含);
信用D级:评价期内表现较差,综合评价水平较低,信用得分在60分至70分(不含);
信用E级:评价期内表现差,综合评价水平低,信用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三)信用评价周期。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自然月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经纪机构信用等级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介公布,并依法共享至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本机构以及信用关联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提供可查询相关信用信息的网址。
(二)市房产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评分、评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信用状况、信用评价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增强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1.对信用A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给予备案事项、房源核验绿色通道;
(2)进行宣传,树立行业诚信典型;
(3)优先推荐从业人员进入相关专家库;
(4)免于检查;
(5)其他激励措施。
2.对信用B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给予房源核验绿色通道;
(2)减少检查频次;
(3)其他激励措施。
3.对信用C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实施日常监管。
4.对信用D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给予以下监管措施:
(1)发出行业警示;
(2)约谈经纪机构(总部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从业人员;
(3)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教育培训;
(4)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5)其他监管措施。
5.对信用E级经纪机构,在下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公布前,按照D级监管措施执行,并增加以下监管措施:
(1)向社会发布房屋交易风险提示;
(2)下一信用评价周期最高按C级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七、其他
(一)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对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认定、记分,有序引导经纪机构参与信用评级工作。
(二)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附件: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附件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基本 信息 (100分) | 1.1 | 机构备案证申领(25分) | 取得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并在综合管理系统登记。 | 得25分,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1.2 | 公共信用评价(30分) | 基于经纪机构基本情况、金融财税、管治能力、遵纪守法、社会责任等指标的评价结果。 | 公共信用评价分值800分以上得30分,公共信用评价分每降低20分(不足20分的按20分计算)少得1分,最低得分为0分。 | 杭州市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 | |
1.3 | 挂牌有效房源数量 (5分) | 评价周期内已挂牌的有效房源数量。 | 评价周期前一年买卖或租赁有效房源量:500套以上得5分;200套以上得3分;50套以上得1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1.4 | 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年限 (10分) | 经纪机构在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年限。 | 满10年以上得10分;满5年得5分;满3年得1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1.5 | 监管账户 (5分) | 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 得5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基本 信息 (100分) | 1.6 | 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从业资格、专业资格情况 (15分) | 在综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从业资格、专业资格情况。 | 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30人以上得3分,20人以上得2分,10人以上得1分; 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且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每1人加1分,协理资格证每2人加1分,最高上限加5分; 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且取得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专业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10人以上加4分,5人以上加2分; 取得全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统一编码,且取得除房地产经纪以外的其他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每2人加1分,取得中级职称及以上每2人再加1分,最高上限加3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基本 信息 (100分) | 1.7 | 网签量 (5分) | 房屋买卖或租赁双方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评价周期前一年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量或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量300套以上得5分;200套以上得3分;50套以上得1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1.8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5分) | 按规定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或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 得5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正面 信息 (60分) | 2.1 | 社会声誉 (5分) | 获得各类社会声誉,不重复累加。 | 视情分别得5分、4分、3分、2分、1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2.2 | 党建引领、行业发展及行业自律 (30分) | 2.2.1 | 加强党建引领,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 得4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2.2.2 | 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研究报告、示范文本、课题并被采纳。 | 得2分/次,最高上限得4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2.2.3 | 积极组织、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如献血、植树、爱心捐赠等活动。 | 得2分/类,最高上限得8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2.2.4 | 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专项活动、专题会议,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培训时作为讲师。 | 得2分/次,最高上限得4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2.2.5 | 自觉落实行业自律,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管理。 | 得2分。 | 行业协会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正面 信息 (60分) | 2.2 | 党建引领、行业发展及行业自律 (30分) | 2.2.6 | 从业人员任职并参与杭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房地产经纪行业调解工作。 | 1人次得2分,最高上限得8分。 | 行业协会等 | |
2.3 | 评价满意率(5分) | 客户对经纪机构服务的评价率、满意率。 | 满意率100%,得5分;满意率95%以上,得3分。以上评价率未达到90%(不含)的不得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2.4 | 电子签章使用率(5分) | 使用电子签章签订出售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 | 出售委托合同使用率达80%以上,得2.5分,80%以下不得分; 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使用率达80%以上,得2.5分,80%以下不得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2.5 | 经纪服务费用(5分) | 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并进行公示。 | 得5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2.6 | 销售代理项目数量 (5分) | 在综合管理系统上填报销售代理项目数量。 | 1次得1分,最高上限得5分。 |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综合管理系统 | |||
2.7 | 销售代理房源套数 (5分) | 销售代理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的房源套数。 | 评价周期前一年销售代理网签量300套以上得5分;200套以上得3分;10套以上得1分,最高上限5分。 | 机构自主申报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1 | 信息变更 | 3.1.1 |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等情况,未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 减1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1.2 | 从业人员离职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 减1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2 | 接受约谈 | 受到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约谈、询问、书面整改通知书等。 | 减2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3 | 行业通报 | 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业通报。 | 减5分/次。 | 行业协会 | |||
3.4 | 经营行为 | 3.4.1 | 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 |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书面告知材料未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 减2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 | 居间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向交易当事人准确说明房屋交易相关的政策规定,导致当事人对相关政策产生误解。 | 减2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4 |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或未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 减2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 | 为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减2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6 | 提供经纪服务未依法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隐瞒提供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不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7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8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9 | 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0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1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2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3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4 | 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5 |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16 |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 减1分/套,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7 | 混合标价、捆绑收费;提供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未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8 | 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19 | 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0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1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22 | 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3 | 通过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划转交易资金。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4 | 擅自划转、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5 |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委托人个人信息;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6 | 以各种形式违规提供融资;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7 | 出现“未竣工房屋售后包租”形式的商业性宣传。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28 |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29 |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收取购房款;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0 |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车位、储藏室、地下室、加装包等商品。 | 减1分/套,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1 | 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或未如实向买受人介绍商品房有关情况。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2 | 擅自对外发布未经委托人委托出租、出售的房源信息或未按要求发布房源信息。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3 | 收费前未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未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34 | 签订委托合同前,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未标明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5 | 未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未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6 | 未经当事人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 减1分/次,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7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纪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38 | 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39 | 经查实,经纪机构与按揭银行之间存在返佣情形。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0 | 经查实,无故扣押委托人不动产权证或相关资料。 | 减2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含第三方平台)。 | 减1分/套,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2 | 发布的房源信息未按规定进行房源核验、未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或标识的房源核验码与房源不一致。 | 减1分/套,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3 | 经纪机构官网或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房源价格与综合管理系统挂牌核验价格不一致;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不一致。 | 减1分/套,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4 | 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5 | 未按时发送资金划转支付指令。 | 减1分/件,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46 | 未按时上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支付协议及相关资料。 | 减1分/件,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7 | 违规开展托管租赁业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8 | 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49 |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0 | 经查实,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唆使、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规避房地产相关政策。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1 | 发布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信息,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打压房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52 |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经纪业务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3 | 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4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5 | 发布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房源;发布臆测房地产政策走向和趋势及未经核实的其他相关信息;发布炒作学区房及以个别成交案例、局部区域价格波动炒作市场行情的信息;发布以某个机构数据代替整体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等以偏概全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等。 | 减1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4 | 经营行为 | 3.4.56 | 发生挂牌房源已出售、被查封、行政限制、委托期限届满或委托人取消委托等情形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 减1分/次,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7 | 未建立业务记录制度或未记录业务情况;未依法妥善保管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相关书面协议和资料。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8 | 强迫委托人选择经纪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59 | 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未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等。 | 减1分/次,最高上限减10分。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4.60 |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构成犯罪。 | 降到E级。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评价分类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分值情况 | 信息来源 | ||||||||||
负面 信息 | 3.5 | 其他 | 3.5.1 | 不配合或拒绝协助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 减2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5.2 | 因合理诉求未及时化解产生重复信访。 | 减5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5.3 | 提供虚假信用评分证明材料。 | 下降一级。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3.5.4 | 在房地产领域造成负面舆情。 | 减20分/次。 |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