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卫发〔2025〕113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将《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5〕1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运营补助和管理(不含幼儿园托班)。
二、部门职责和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质量评估及资金补助等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三、术语定义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分别指收托12个月龄以下、12—24个月龄、24个月龄以上且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婴幼儿的班级。
(三)全日托指托育服务时间大于4小时且上下午均在托,半日托指托育服务时间小于4小时且在托的时间为半天或不足半天。
四、补助原则
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托成本、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五、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认定条件。依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1.合理收费。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基本服务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市场价格。
(1)全日托的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每人每月保育费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60%、55%、50%。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保育费可在此限定下放宽10个百分点。
(2)半日托保育费不高于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保育费按照实际收托班型收取,并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保障质量。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应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质量要求。
3.员工利益。托育机构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自愿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并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卫生评价报告回执单、备案回执单、机构收费标准及退费相关说明等材料。
2.审核公示。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托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签署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与拟认定的托育机构签订《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4.结果公布。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要求。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其间如发生机构法人、名称、价格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六、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幼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婴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24个月龄以上且未满足幼儿园入园年龄婴幼儿,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半日托补助标准按照全日托标准的70%核定。
(二)核算要求。
1.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得超过备案的总托位数。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法定节假日计入在托天数。不满15天按天折算。
2.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附件3)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
(三)资金来源。
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助资金由登记备案的区、县(市)承担,市级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20%予以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七、补助发放
(一)补助周期。上一年度11月1日至当年度10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首个补助周期自2025年11月1日起计算。
(二)发放要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化核查、现场抽查、日常监管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实际收托人数、收托月数、应补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年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银行对公账户,并接受监督。
八、退出机制
(一)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的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追回不当补助资金或取消补助资格。
1.主要负责人或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3.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的;
4.存在安全、卫生健康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违规行为的;
7.未妥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三)对因各种原因退出或停止办托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妥善安置在托婴幼儿并处置好消费纠纷后,根据实际收托情况待本周期结束后统一发放补助。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实施细则,鼓励适当提高乳儿班、托小班的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区、县(市)自行承担。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附件:1.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3.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附件1
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镇村(居)委会 | 机构详细地址 | ||
注册登记机构 | 备案日期及托位 | 备案日期: 托位: | |
场所情况 | 建筑面积 ㎡,室内面积 ㎡,室外活动面积独有 ㎡,面积共享 ㎡ | ||
法人姓名 | 法人手机 |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手机 | ||
人员情况 | 现有工作人员数 人,其中保育员人数 人 | ||
申请日期 | 举办类型 | ||
办托主体 | 城乡分类 | ||
普惠托位类型 及托位数 | 普惠托位总数: 个 托大班 个,托位数 个 托小班 个,托位数 个 乳儿班 个,托位数 个 混龄班 个,托位数 个 | 收托保育费 信息 | 托大班:全日托 元/ 月 半日托 元/ 月 托小班:全日托 元/ 月 半日托 元/ 月 乳儿班:全日托 元/ 月 半日托 元/ 月 混龄班:全日托 元/ 月 半日托 元/ 月 |
一年内县级或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有 £无 | 上一年度检查合格: £是 £否 | ||
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安全责任事故: £有 £无 | 保育费按月收取且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 £是 £否 | ||
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 £是 £否 | 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向家长公示: £是 £否 | ||
托育机构 申请相关承诺 | 本机构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完全按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标准执行定价及服务,落实普惠托育服务的各项标准,特此承诺。 | ||
审批标志 | 区县名称 | ||
区县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 满足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条件 | ||
认定日期范围 | 至 | 审批日期 | |
附件2
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办托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署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办托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进行联合检查。
(二)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供的普惠性托育服务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同收托补助挂钩。
(三)甲方不参与乙方的具体管理事务,但有权了解乙方的管理状况,对乙方的日常、财务、资产及其它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甲方应当综合运用线上(包括但不限于“浙里办”、公众号等)线下(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渠道,对乙方提供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向适宜人群推介。
(五)甲方应当对定期对乙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选聘符合条件的负责人、保育、保健、后勤人员等,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改善办托条件,提高办托水平。
(二)乙方应当按照认定申请表,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按照申请认定时承诺的每月保育费价格收托,在认定有效期内,保育费价格均不得高于本年度辖区普惠指导价。
(三)乙方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合理的伙食费价格。对于杯、碗、巾、被褥、园服、消耗性教玩具等婴幼儿在托时使用的一次性个人物品,合理定价收费。
(四)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等,做好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展托育服务。
(五)乙方应当做好托育机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不得私自转让、出租、转包、分包,在认定有效期内,有权向甲方申请普惠收托补助。
三、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变更协议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乙方因法人、负责人或运营地点等变更需重新进行备案;
2.乙方及其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虐待婴幼儿等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3.乙方如被发现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不落实整改的,发生消费纠纷不妥善解决的;
4.乙方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行为的;
5.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协议:
1.甲方未落实普惠收托补助;
2.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形。
四、特别约定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4.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内容 |
办托条件 | 注册登记 |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 |
备案 | 2.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完成备案。 | |
场所设置 | 3.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 | |
用房面积 | 4.合理配置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乳儿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m²、托小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6m²、托大班生均生活用房面积不得小于8m²。混龄班参照托大班生均面积。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 | |
设施设备 | 5.机构场地设施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机构配置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和安全防护措施。 | |
托育队伍 | 保育人员 配备 | 6.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规模,配备符合要求的保育人员。6—12个月乳儿班10人以下按1:3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2—24个月托小班15人以下,按1:5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24—36个月托大班20人以下,按1:7的比例配备保育人员。18个月以上的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参照托大班标准配备保育人员。 |
其他人员 配备 | 7.独立设置的机构应该至少1名保安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 |
人员管理 | 8.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机构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 |
人员培训 | 9.围绕《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等定期开展或参加托育从业人员的培训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机构负责人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保育人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理论培训不少于6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定期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和培训。 | |
职业道德 | 10.落实《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规范职业行为。 | |
技能提升 | 11.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到过婴幼儿照护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如保育师/员证、育婴师证)。 | |
保育照护 | 照护方案 | 12.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形成针对不同年龄段婴幼儿的照护方案且内容包含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 |
保育方案 | 13.保育工作应当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定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 | |
卫生保健 | 营养膳食 | 14.按照《托育机构婴幼儿喂养与营养指南(试行)》,建立分月龄的喂养和膳食管理制度,参照每日推荐食物量来合理喂养,并参照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结果,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 |
健康监测 | 15.建立并落实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监护人带婴幼儿到医院做健康检查。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 |
签约服务 | 16.根据《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通过订单签约等方式,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0—39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 | |
卫生评价 | 17.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各项要求,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内容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业务指导。 | |
养育支持 | 服务协议 | 18.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强化养育支持,加强与家长沟通交流,建立并落实日常反馈制度和家园共育制度,提高家长满意度。 |
公益服务 | 19.积极举办或参与优生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供需双方互动,增进彼此了解,消除群众疑虑,营造良好氛围。 | |
安全保障 | 管理制度 | 20.按照《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健全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 |
应急处置 | 21.建立信息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配有婴幼儿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 |
监控体系 | 22.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对机构内设场所进行无死角监控。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 |
安全责任 | 23.按照《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婴幼儿休息期间,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消防演练。 | |
应急能力 | 24.提升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人员掌握急救基本技能,定期开展婴幼儿意外伤害急救操作培训,考核合格。 | |
伤害预防 | 25.根据《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要求,配置急救物资,掌握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伤、溺水、中毒、异物伤害、道路交通伤害等3岁以下婴幼儿常见伤害类型的预防应对技术。 | |
机构管理 | 社会宣传 | 26.统筹线上线下宣传方式,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科普视频、发放托育体验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托育服务宣传。 |
信息公开 | 27.定期公开机构设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人员资质、每日膳食及活动安排、退费办法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