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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9 16:32:21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

(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2582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2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房屋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

 

加强房屋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房屋档案的价值,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档案的对外利用。

(二)本规定所称房屋档案,是指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保管的房屋档案对外利用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开展房屋档案对外利用。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保管的相关房屋档案的对外利用工作。

二、一般规定

(一)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房屋档案利用接待场所,保障房屋档案对外利用。

(二)利用人查询利用房屋档案,需与房屋档案具有相关性,利用目的和利用范围需经过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核验,核验通过的方可查询利用。

房屋档案中涉及的审核、审查等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对外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阅览、复制、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房屋档案对外利用。

三、利用条件和申请材料

利用人查询利用房屋档案,需填写查询利用申请表,明确利用目的、利用范围、检索信息等内容,并提供与利用目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权利人查询利用本人(本单位)房屋档案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查询利用被继承人、遗赠人相关房屋档案的,需提供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发生的证明材料。

(三)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查询利用相关房屋档案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房屋的证明材料。

(四)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成员或同户居住人查询利用直管公房租赁档案的,承租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承租人配偶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承租人父母、子女、(外)孙子女、(外)祖父母或户籍在直管公房内的其他实际居住人需提供身份证明、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户籍证明。

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住房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及征收、拆(搬)迁、收购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利用直管公房租赁档案的,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文件及征收决定、拆(搬)迁协议、收购协议等证明材料。

(五)利害关系人查询利用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房屋档案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与利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的合同或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

(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等因物业管理活动需要查询相关类别房屋档案的,需分别提供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文件、物业服务合同、建设项目合同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需要查询相关类别房屋档案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等。

(八)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海关等国家机关因案件调查、处理等需要,查询利用与案件相关房屋档案的,需提供案件调查、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因公证事项、仲裁案件审理需要,查询利用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房屋档案的,需提供公证、仲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律师查询利用与承办案件相关的房屋档案的,需提供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或注明查询内容的人民法院调查令、协助查询函等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情形需要利用房屋档案的,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利用人为单位的,受托的承办人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明或执行公务证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代为查询利用房屋档案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双方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时限等。

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婚姻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相关材料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译本。

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申请材料,可不再要求利用人提供。

四、查询办理

对符合查询利用条件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出具房屋档案查询记录或房屋档案复制件;不能当场提供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房屋档案查询结果应加盖查档专用章,房屋档案复制件应注明出具时间、出处及总页数等,必要时应注明利用用途。

五、不予利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利用房屋档案:

(一)申请利用的房屋档案不在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保管范围内的;

(二)利用人或利用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规定的;

(四)利用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

(五)依法不予利用的其他情形。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房屋档案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推广自助查询、网上查询,提高查询利用效率。

(二)房屋档案已经数字化的,应优先利用房屋档案数字化成果。确有必要的,可以利用房屋档案原件。利用人确需查阅房屋档案原件的,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毁房屋档案原件。

七、其他规定

(一)房屋档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市、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房屋档案利用规定和程序,遵守保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利用人应合法使用查询利用结果,涉及个人信息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利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