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综法〔2025〕82号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综合执法局:
现将《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定额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4〕9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环卫、绿化公共取水栓及公共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适用内容。本细则中的用水定额是指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新水量是指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不包括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量。
二、工作职责
(一)市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监督、指导工作。
(二)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额度核定、调整等超定额累进加价日常管理相关工作;对于同一用户在同一独立用水区域存在多个结算水表的,实际用水量为多个水表全年累计量,并选择一个水表作为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结算水表。
(三)供水企业。负责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按规定合理使用,按照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要求每月提供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情况,并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发改部门及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收入、支出明细。
(四)非居民用水户。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节水管理工作,做好用水合理调节控制,建立科学、良性的用水管理体系;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定期对本单位水表进行抄表计量并记录,建立用水管理统计台账,掌握本单位正常用水规律,发现用水量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避免水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加大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器具的更新改造,选用先进的节水工艺,采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管理和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对内部供水管网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积极开展节水宣传,加强节水教育,提高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根据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相应报表。
三、年用水额度的核定及调整
(一)年用水额度的确定。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结合本区水资源状况,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核定用水户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用水指标。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为自然年用水量。
(二)用水户分类。一般用水户是指用水以自然年作为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户。临时用水户是指用水计量周期为装表用水起至拆除临时水表或转入正式用水结束的用户。
(三)核定方式。
1.常规要求。
(1)一般用水户。有定额计算依据的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标准核定年用水额度,为用水定额×定额基数;无定额计算依据或用水结构不稳定、资料不全等不适用定额计算年用水额度的一般用水户,采用上一年度实际水量作为年用水额度。
(2)临时用水户。临时用水户基建建设期用水额度应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25年)》建筑(大型活动)相关定额及建设(活动)周期、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应在临时用水事件发生之前申请。
2.其他要求。
(1)当月新增的用水户,次月开始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当年的年用水额度根据剩余月份占全年比例折算。若新用户无行业分类,第一年用水额度根据设计额定用水量确定。
(2)核定高耗水行业企业年用水额度时,应采用其产品定额先进值乘以批复产能核算结果和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中的较小值。
(3)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年用水额度可采用定额计算值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中的较大值。
(4)同时取用地表水的用水户,其年用水额度应减去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表取水量。
(5)若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不足年用水额度的50%,用水户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材料,若拒不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的,当年用水额度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确定。
(四)核定流程。
1.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基础数据、实际用水量,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初步核定工作。
2.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核定一般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后,应当于每年3月份在市、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一般用水户对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额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3.公示结束后,全市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额度即正式执行。
(五)额度调整。
1.年用水额度经核定确认后,一般用水户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年用水额度的,可以申请调整年用水额度。申请年用水额度调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非居民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表(详见附件);
(2)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节水评估报告书;
(3)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人员、设备设施、绿化面积等变化增加年用水额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2.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年用水额度:
(1)未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的;
(2)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3)对内部管网漏损,工业企业冷却水、冷凝水排放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通过后,新的年用水额度生效,本年度剩余月份用水额度按剩余月份占全年比例进行折算。
四、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缴纳及用途
(一)缴纳标准。用水户超过年用水额度用水的,除按计量缴纳水费外,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1.用水量未超过定额20%(含)的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缴纳;用水量超过定额20%—30%(含)的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缴纳;用水量超过定额3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缴纳。
2.鼓励供水企业在企业网站、营业厅等场所对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范围和定额标准进行公示,在水费通知单中同步提醒剩余年用水额度,并根据剩余用水额度或异常用水情况,增加提醒频次。
(二)缴纳方式。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从超出年度用水额度月份开始收取,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一起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发票应和普通水费分开,分档列出。
(三)资金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各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使用进行检查统计、监督。
(四)费用复核。用水户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有异议的,可于当月向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提出对上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复核申请;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作出决定;需要退还加价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年用水额度调整导致产生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五、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
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计收的水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水管突发爆裂,火灾等因素引起的超定额用水,非居民用水户可向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减免相应的超定额累进加价费及水量(基本水费不减免)。
(一)申请时间。用水户于突发用水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提交资料。
1.水管突发爆裂,需提交以下资料:
(1)自然灾害相关材料,如天气预报、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响应相关材料、媒体报道等;
(2)水管爆裂照片;
(3)水管维修相关材料:维修照片、爆管到修复时间记录、水管口径照片、维修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的,提供维修合同或单据复印件;自己单位维修的,提供管材购买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2.发生火灾,需提交以下资料:
(1)火灾现场照片;
(2)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消防用水水量证明材料。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非居民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表
附件
杭州市非居民年用水额度调整申请表
申请类型:□一般用水户 □临时用水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 所在行政 区域 (区、街道)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估)情况 | 测试(评估)时间 | ||
实测综合用水定额 | |||
测试(评估)机构 | |||
用水情况 | 原年用水额度(m3/年) | ||
近一年实际用水量(m3/年) | |||
申请年用水额度(m3/年) | 增减量 (m3/年) | ||
申请理由 (若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 |||
区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意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