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教育
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教计〔2025〕16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杭州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目的
设立市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市级财力的引导和支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优先发展重大战略,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集中财力解决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阶段性突出问题,促进全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教育事业发展。
三、项目及内容
专项资金聚焦“十五五”期间教育资源规划布局重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学前教育补助。
1.学前教育(托育教育一体化)综合奖补。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学前教育(托育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重点部署,在对各区、县(市)学前教育(托育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目标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县(市)学前教育(托育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给予各区、县(市)每年一次性学前教育(托育教育一体化)改革综合奖补资金。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2.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
各区、县(市)因免保育教育费政策产生的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对剔除上级补助后的地方承担部分,按城区(不包括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自主承担部分的10%予以补助。
(二)高中教育补助(教育部门主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1.区属公办高中专项补助。
补助对象和范围:主城区(本办法所称主城区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区属公办高中。
补助标准:根据上年度主城区区属公办高中学生数,按每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标准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2.民办高中专项补助(奖补)。
(1)市管民办高中
补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市管民办高中(以下简称市管民办高中)。
补助标准:市管民办高中补助一般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的20%。由市教育局根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民办学校年度核评结果,给予市管民办高中一定补助。
(2)区管民办高中
补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主城区区管民办高中(以下简称区管民办高中)。
补助标准:根据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设置一定额度的区管民办高中奖补资金。由市教育局根据区民办教育年度核评结果,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对区管民办高中进行综合奖补。
(三)市教育局其他补助。
主要为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队伍建设、西部公共服务优质提升工程、“三名工程”等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确定具体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四)市属高校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定向用于支持市属公办普通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作专班审定,确定当年市属高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五)民办技工学校专项补助(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学校)。
1.市管民办技工学校。
补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市管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市管民办技工学校)。
补助标准:市管民办技工学校补助一般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上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的20%。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民办技工教育发展实际、民办技工学校年度核评结果,给予市管民办技工学校一定补助。
2.区管民办技工学校。
补助对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主城区区管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区管民办技工学校)。
补助标准:根据我市民办技工教育发展实际,设置一定额度的区管民办技工学校奖补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民办技工教育年度核评结果,结合民办技工学校实际情况,对区管民办技工学校进行综合奖补。
四、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
依据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全市各阶段教育发展扶持政策项目,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全流程跟踪指导、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根据市本级财力状况,结合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的年度政策目标、资金需求、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等因素,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设备添置、校舍维修改造、教师教学研究、师资培训、学校日常教学支出等方面(市属高校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有定向用途除外),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和利息、对外投资捐赠、发放本单位人员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法律法规或中央、省、市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金下达和拨付。
专项资金以年度为单位,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核评机制,制定并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核评细则。发现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有重大风险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等情况,应当取消其当年专项资金补助(奖补)。
(三)资金管理。
学前教育、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队伍建设、西部公共服务优质提升工程等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具体做好预算编制、民办学校核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及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民办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管理,具体做好预算编制、民办学校核评、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及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市属高校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由市属高校负责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工作。
(四)绩效评价。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在编制预算时应设置合理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监管
各区、县(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风险评估、全流程监管,运用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做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长期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补助(奖补),如有发生,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区、县(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支持本区域教育发展。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原制订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