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房局〔2025〕81号
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园林局:
现将《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二、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应当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相应资质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从事幕墙安全性检测的,应当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
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1.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2.同时具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或钢结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在省外取得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备案。法律、法规对于特定房屋的安全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其中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均不少于1名。
(二)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完整可追溯。
鉴定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鼓励鉴定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三)鉴定机构宜在实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前,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变更。鉴定机构应当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归集鉴定机构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便利。
三、鉴定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鉴定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等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在相应资质范围内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鉴定机构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的,应当做好委托材料收取工作。委托材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鉴定机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现场鉴定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测和查勘进行记录并签名,并做好现场照片或影像等记录。
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出具前及时通过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报送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并提供房屋位置、土地性质等信息。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应当由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三)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可能倒塌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等标准技术规范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房屋危险性鉴定应当以幢为鉴定单位。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附件1)。
危险房屋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其他业务
鉴定机构在开展《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墙面(含建筑幕墙)检测时,发现外墙面(含建筑幕墙)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鉴定机构受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按照《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重点监管房屋清册的房屋开展安全检查、评估的,应当提出安全检查意见、评估结论和相关处理建议,并及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鉴定通知书(附件2),明确开展鉴定的期限。
六、监督管理
(一)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鉴定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管。
(二)市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结合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管理情况,对鉴定机构进行质量评审和现场核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鉴定机构合同申报和鉴定报告备案情况,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管,做好房屋安全鉴定投诉纠纷查处、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对鉴定项目进行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规定,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鉴定机构依法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期限内,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删除其向社会公开的相关机构信息。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期满后,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关机构信息的归集、公开工作。
本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21〕150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细则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督促解危通知书
2.督促鉴定通知书
附件1
督促解危通知书
编号: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本机关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如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此处需要写明“应立即停止使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或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对××房屋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如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此处需要写明“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你(或你单位)在实施解危措施时如需指导和协调,可以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人:
××有关部门联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人: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督促鉴定通知书
编号: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经核查,你(或你单位)所有的房屋 (门牌号或坐落地址)存在如下情况:
□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
□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
□设计使用年限届满;
□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
□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出现上述情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现依据《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请你(或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特此告知。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