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
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环发〔2025〕41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各区、县(市)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经信局(经信科技局、科技经信局):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杭州市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更新补助实施细则
为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国四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类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环办科财〔2025〕17号)、《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浙财资环〔2025〕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本市范围内的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不含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提前淘汰更新,分两种情形根据补助标准予以分档补助。
情形一:提前淘汰,予以淘汰补助。
自2025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补助。
情形二:提前淘汰并新购货车的,予以淘汰更新补助。
1.自2025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注销登记手续并新购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中重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可领取淘汰更新补助。
2.新购车辆所有人与注销机动车所有人一致。
3.淘汰1辆符合标准的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只能申请1辆新购货车的更新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淘汰补助标准。
表1 淘汰补助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助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注: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时间细化至月份,提前报废时间等于强制报废年月减去注销业务办结时的年月。
(二)更新补助标准。
表2 更新补助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新能源非营运货车补助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3.5 | |
重型 | 2轴 | 7.0 |
3轴 | 8.5 | |
4轴及以上 | 9.5 | |
注:新能源货车包含纯电动车和氢燃料电池货车,指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纯电动车型或燃料电池种类为氢的货车车型。不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
(三)补助金额。
符合情形一,补助金额=淘汰补助金额;
符合情形二,补助金额=淘汰补助金额+更新补助金额。
(四)提前报废年限判定。
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别货车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具体如下:普通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中重型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
提前报废时间、强制报废时间、淘汰时间按月计算。计算公式:提前报废时间=强制报废时间-注销时间。
三、不予补助情形
(一)2025年1月1日(含)起,杭州市外转入至本市范围的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不予补助;
(二)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不可申请淘汰补助;报废中重型国四非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不予补助;
(三)因报废、灭失、退车等已经注销的车辆不得申报;
(四)营运车辆不予补助;
(五)非法车辆、无法提供当地购车发票或登记证明的车辆不予补助;
(六)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的车辆不予补助;
(七)重复申报相关补贴的不予补助。
四、补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材料。
车辆所有人申请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的,应填报《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符合提前淘汰货车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符合提前淘汰并新购货车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银行卡(单位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补助申请。申领人通过“亲清在线”“浙里办”平台办理。
五、补助审核程序
受理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经信、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相关审核程序以“数据共享、自动核查”的方式开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六、补助资金发放
受理地生态环境部门经补助审核后通过“亲清在线”平台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以车辆所有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定期汇总审核通过的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信息。
七、资金安排
本次补助资金总额限定为2000万元,其中: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800万元、各区、县(市)承担配套资金200万元。根据“总额控制、先到先得,补完为止”的原则,按照审核通过时间顺序发放补助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时监控资金使用进度,资金剩余额度不足以支付补助资金时,补助政策提前终止。
根据各区、县(市)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保有量和淘汰更新意向排摸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区、县(市)预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区、县(市)按比例承担地方资金。政策实施期间,在资金总额度内各地中央预拨资金提前用完的,缺口部分由各地财政先行垫付;补助政策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最终清算。
八、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助政策的制定执行工作,负责淘汰车辆排放标准的审核和补助标准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对本辖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梳理分析车辆淘汰更新情况;负责淘汰更新补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的车龄、车辆状态、登记信息以及车辆类型等信息;定期提供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的详细车辆信息,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统计分析老旧机动车数据。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营运车辆信息核查工作。
(四)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中央资金,指导部门和地方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保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五)经信部门。负责审核新购新能源货车的能源类型;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报废车辆回收信息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区、县(市)。承担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补助政策执行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鼓励车主提前淘汰国四柴油货车,抓实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指导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补助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数据共享、自动核查”联合审核机制,进一步简化申报审核流程,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九、其他事项
(一)车辆所属地的认定:按本细则实施期内,淘汰车辆注销或转出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准,由所在地区、县(市)负责淘汰更新补助。
(二)本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应积极做好淘汰更新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车主熟悉补助资金申请流程,具体回收拆解点位详见附件4。
(三)申请补助单位已注销情况的处理:1.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单位注销日期之前,若单位正常注销的,凭有效公证材料办理补助,公证材料应说明该机动车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申领人为所有股东授权的合法办理人等内容;若单位存在抵押或破产的,应由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补助。2.机动车注销日期在单位注销日期之后,应由法定程序确定的车辆所有人凭生效的法院裁判或仲裁文书办理补助。
(四)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本细则自2026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附件:1.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点
附件1
中重型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非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非营运货车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非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 注销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1 | |||||||||||||||
2 | ……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品牌型号 | 车辆类型 (注明车轴数) | 新能源类型 | 注册登记日期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助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重复申请其他补助,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在我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因 已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类型:
号牌号码:
机动车品牌:
机动车型号: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机动车所有人:
注册登记日期:
注销日期:
我所已收回:机动车前号牌、机动车后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回收企业名称: 回收证明编号:
车主名称 | 车主身份证号 /代码证号 | 车主联系电话 | |||||
车主地址 | 交车日期 | 注册登记日期 | |||||
车辆牌照号码 | 车辆类型 | 车辆使用性质 | |||||
车辆品牌型号 | 车辆识别代号 | 整备质量(kg) | |||||
动力类别 | 发动机号码 | 动力电池编号 | |||||
二维码 | 商务主管部门(章/监印) | 收车单位(章/监印)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六联,一联车主留存;二联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查;三联回收企业留存;四联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查;五联用于申领补助资金;六联交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 |||||||
浙江省商务厅监印
附件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点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浙江元通物资再生拆船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体育用品功能区6号 | 85229796 |
2 | 建德市物产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路128号 | 18989898609 |
3 | 杭州萧山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园一路328号 | 82739590 |
4 | 杭州辰奇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工业功能区28号 | 18969177758 |
5 | 杭州临安众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东山村 | 63758888 |
6 | 杭州临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宜钟王家67号(3幢101) | 15394203412 |
7 | 建德市伟德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 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工业功能区 | 64103999 |
8 | 杭州励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杭州市建德市乾潭镇安仁工业功能区 | 18969140020 |
9 | 杭州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龙富路259号 | 64217490 |
备注 | 以上为截至2025年8月25日的全市所有回收拆解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