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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6 16:28:05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产业园区

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

(修订)的通知

杭环发〔2026〕1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前期试点实际,对我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予以修订。

一、改革区域

(一)产业园区。

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新城等产业园区,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产业园区依法设立,管理主体明确,“四至”范围地理矢量边界清晰,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要求;

3.对入园建设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或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

4.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5.没有其他不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方案的其他情形。

(二)不纳入改革的建设项目范围。

1.列入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清单的;

2.列入国家及浙江省高耗能、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

3.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需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无机化工、酸碱中和成盐除外),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

5.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6.产品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

7.列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禁止准入清单,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禁止类的。

二、改革举措

(一)豁免环评编制。

符合《杭州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环评优化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附件1)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不再对建设项目重复开展环评。

(二)降低环评等级。

位于产业园区内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除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外,原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降级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降级填报《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原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填报《登记表》,并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登记表》备案意见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内容”栏,一并审批核发。

(三)其他改革举措。

涉及多评集成、打捆审批、简化环评编制、总量削减替代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的其他改革举措文件,可以从其规定。

优化公众参与,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降级审批的,按照降级后环评文件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环评审批公众参与规定要求。

三、有关要求

强化属地统筹指导。属地要高度重视并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建立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加大改革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加强对产业园区的指导,并督促产业园区落实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要求。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产业园区,要通过制定达标实施计划等措施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整改,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落实园区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产业园区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要求,高质量编制和实施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园区空间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作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城镇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管理,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和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对列入《正面清单》且位于园区边界,排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敏感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从严把关。

优化部门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的智慧化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信息平台,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的相关排污单位抽查检查;对豁免环评编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在投产前上门开展服务指导。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不可行的,或环评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或依法可以撤销的等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备案意见;因上述原因导致审批决定、备案意见被撤销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机构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其他后果。加强信息化模块建设,与各改革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并推动健全相关环评文件信息化档案管理。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依法处理。

深化建设单位意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三同时”制度要求,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验收和信息公开,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确保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如存在弄虚作假、不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等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方案所列改革措施。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需求,可适当延长试点工作期限并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试点方案实施期间,国家、浙江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生物医药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优先适用《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方案(修订)》。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名录、目录、清单进行修订的,根据最新修订版本要求执行。

本方案实施前,区、县(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正面清单(2026年版)

2.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附件1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正面清单(2026年版)

 

序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

项目类别

1

四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129 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

日转运能力150吨及以上的

2

五十、房地产业

136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3

137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4

138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5

140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


6

141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公园(含动物园、其他公园)、人工湿地

7

142 旅游开发


8

143 影视基地


9

五十二、水利

150 防洪除涝工程(不含人工渠道护坡;不含设施维护工程)


10

151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11

五十三、交通运输业

153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12

154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

新建快速路(高架除外)或者主干路

13

164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14

169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配套雨水、污水的泵站或者调蓄设施)

15

五十六、核与辐射

187 新建或者扩建输变电工程

220kV/110kV及以下变电站、开闭所、220kV/110kV线路工程

16

199 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除10MeV或10MV以上的)

备注:1.本清单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本清单不包括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本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按程序动态更新。


 

 

 

 

 

 


附件2

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生态环境影响

评价项目类别


排污许可

行业类别


所属改革区域


改革区域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和实施文件名称和编号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拟投入生产

运营日期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名称


生态环境分区主要管控要求


规划环评相符性

□是   □否

生态环境分区相符性

□是   □否

建设内容及规模

(应包括主要工艺、设备、产品、产能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排放标准

污染物类别

主要产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

排放去向

执行的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总量

废气





废水

生活污水





固废

(应包括危废产生量、危废类别、代码及危险特性等)




噪声





辐射类项目

辐射环境影响





废弃物





辐射剂量约束值





辐射环境管理措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承诺:   

 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备案文号:

 

  (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