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
(修订)的通知
杭环发〔2026〕19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前期试点实际,对我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予以修订。
一、改革区域
(一)产业园区。
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新城等产业园区,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产业园区依法设立,管理主体明确,“四至”范围地理矢量边界清晰,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要求;
3.对入园建设项目污染和环境风险能有效防控,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或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
4.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5.没有其他不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方案的其他情形。
(二)不纳入改革的建设项目范围。
1.列入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清单的;
2.列入国家及浙江省高耗能、高排放清单的建设项目;
3.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需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无机化工、酸碱中和成盐除外),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
5.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
6.产品被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
7.列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禁止准入清单,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禁止类的。
二、改革举措
(一)豁免环评编制。
符合《杭州市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环评优化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附件1)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不再对建设项目重复开展环评。
(二)降低环评等级。
位于产业园区内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除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外,原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降级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降级填报《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原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填报《登记表》,并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将《登记表》备案意见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内容”栏,一并审批核发。
(三)其他改革举措。
涉及多评集成、打捆审批、简化环评编制、总量削减替代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的其他改革举措文件,可以从其规定。
优化公众参与,涉及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降级审批的,按照降级后环评文件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环评审批公众参与规定要求。
三、有关要求
强化属地统筹指导。属地要高度重视并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建立以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加大改革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加强对产业园区的指导,并督促产业园区落实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要求。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产业园区,要通过制定达标实施计划等措施督促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落实整改,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落实园区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产业园区管理的主体责任,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力不突破的前提下,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要求,高质量编制和实施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园区空间布局和定位,科学确定主导产业、规模,作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城镇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依据。加强日常管理,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和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对列入《正面清单》且位于园区边界,排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敏感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从严把关。
优化部门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的智慧化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信息平台,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的相关排污单位抽查检查;对豁免环评编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在投产前上门开展服务指导。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不可行的,或环评编制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或依法可以撤销的等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备案意见;因上述原因导致审批决定、备案意见被撤销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机构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其他后果。加强信息化模块建设,与各改革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并推动健全相关环评文件信息化档案管理。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依法处理。
深化建设单位意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落实“三同时”制度要求,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验收和信息公开,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确保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如存在弄虚作假、不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等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方案所列改革措施。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根据实际需求,可适当延长试点工作期限并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试点方案实施期间,国家、浙江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生物医药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优先适用《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方案(修订)》。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名录、目录、清单进行修订的,根据最新修订版本要求执行。
本方案实施前,区、县(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正面清单(2026年版)
2.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附件1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正面清单(2026年版)
序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 | 项目类别 | |
1 | 四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 129 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 | 日转运能力150吨及以上的 |
2 | 五十、房地产业 | 136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
3 | 137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4 | 138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5 | 140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 | ||
6 | 141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 公园(含动物园、其他公园)、人工湿地 | |
7 | 142 旅游开发 | ||
8 | 143 影视基地 | ||
9 | 五十二、水利 | 150 防洪除涝工程(不含人工渠道护坡;不含设施维护工程) | |
10 | 151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
11 | 五十三、交通运输业 | 153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
12 | 154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或者人行地道) | 新建快速路(高架除外)或者主干路 | |
13 | 164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
14 | 169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配套雨水、污水的泵站或者调蓄设施) | |
15 | 五十六、核与辐射 | 187 新建或者扩建输变电工程 | 220kV/110kV及以下变电站、开闭所、220kV/110kV线路工程 |
16 | 199 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除10MeV或10MV以上的) | |
备注:1.本清单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需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本清单不包括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3.本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我市实际,按程序动态更新。
附件2
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生态环境影响 评价项目类别 | ||||||||
排污许可 行业类别 | ||||||||
所属改革区域 | 改革区域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和实施文件名称和编号 | |||||||
建设地点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建设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
拟投入生产 运营日期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名称 | 生态环境分区主要管控要求 | |||||||
规划环评相符性 | □是 □否 | 生态环境分区相符性 | □是 □否 |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应包括主要工艺、设备、产品、产能等) | |||||||
主要环境影响及排放标准 | 污染物类别 | 主要产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 | 排放去向 | 执行的排放标准 | 污染物排放总量 | |||
废气 | ||||||||
废水 生活污水 | ||||||||
固废 | (应包括危废产生量、危废类别、代码及危险特性等) | |||||||
噪声 | ||||||||
辐射类项目 | 辐射环境影响 | |||||||
废弃物 | ||||||||
辐射剂量约束值 | ||||||||
辐射环境管理措施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承诺: 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 ||||||||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备案文号:
(盖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