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生物医药
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
改革方案(修订)的通知
杭环发〔2026〕18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方案(修订)》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方案(修订)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制药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办环评〔2025〕3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2〕5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前期改革试点成效,对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方案予以修订。
一、适用条件
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是指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实验室研发为基础进行研究成果转化、对环境影响很小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类小规模生产。适用本方案改革措施的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类别,且属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需位于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布局内,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
(三)属实验室研发后续转化项目。
(四)无危险化工工艺;合成工艺仅限多肽合成或偶联合成、大分子合成或半合成、大分子与小分子的合成或半合成等主要利用生物技术的方式。
(五)合成反应使用常温常压;单条生产线上合成反应不超过3步,单个反应器最大容积不超过50升(例外:偶联反应反应器最大容积不超过200升、微生物罐最大容积不超过1000升);生产线不超过3条;产品年产量不超过200千克;经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为低风险的。
其中,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创新药物研发项目,以及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临床急需的药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药品或者储备需要的药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急需或者储备需要的疫苗,产品年产量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本项条件中所涉及的单个反应器最大容积条件可相应调整。
(六)不使用、不排放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
(七)不使用嗅阈值低、容易造成周边恶臭污染的三甲胺、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等物质;排放恶臭污染物需达到国家、地方标准的管控要求;年用有机溶剂(含稀释剂)5吨以下(不含套用、回用)。
(八)生产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0立方米/日。
(九)对外销售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
二、改革举措
(一)实验室级生产“两表合一”。
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项目的新、改、扩建,均可在项目投产前填报《杭州市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同时申请排污许可。
(二)实验基地模式“打捆审批”。
园区管理机构(或指定运营单位)可以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标准化基地(P3、P4实验室除外),牵头试点实验试剂统一管理,负责污染物统一集中收集处置、水气热等配套设施一体化建设等,并办理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具体建设项目进驻时,在符合标准化基地环评审批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单位无需再编制环评文件,获园区管理机构(或指定运营单位)同意后即可建设并投入生产。
(三)用地规划适用“科工衔接”。
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适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以下用地类别之一:
1.属于存量资源,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高等院校用地(A31)、科研用地(A35)。
2.工业用地(M)。
(四)生物医药产业“清单免减”。
其他生物医药产业在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且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不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不涉新污染物排放的基础上,可按豁免清单(附件2)落实环评豁免改革政策,可按降级清单(附件3)落实环评降级改革政策(其中,原为报告书项目降级为报告表,原为报告表项目降级为登记表)。涉及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降级审批的,按照降级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实施相应的环评审批公众参与规定要求。
三、有关要求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做好产业园区规划定期修编,以及规划环评修编、跟踪评价等工作,为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提供支撑;指导入驻企业规范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强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不断提升园区环境质量;会同生态环境、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等定期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制定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确保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依法做好自行监测、验收和信息公开,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推进改革举措,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为框架,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为核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会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加强改革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符合要求的生物医药产业建设项目通过改革措施纳入规范管理,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6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未涉及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已有改革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名录、目录、清单进行修订的,根据最新修订版本要求执行。
附件:1.名词解释
2.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豁免清单
3.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环评制度改革降级清单
附件1
名词解释
1.生物医药产业: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通过先进的工程技术手段,将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制药行业,制造出市场可流通的药品并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产业。
2.生物药物(生物制品):指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主要包括重组蛋白药物、单克隆抗体药物、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疫苗五大类,以及基因治疗品、细胞治疗品、纯化蛋白、重组生长因子等。
3.生物药品制品制造: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制品、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的制剂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4.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和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第23号令)的产业。
5.化学合成类制药: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310005—2021)
6.发酵: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制造药物的过程。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23—2014)
7.发酵类制药:通过微生物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化学药品原料的过程。不包括细胞培养(扩增)、基因工程制药过程。(《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310005—2021)
8.大分子:指相对分子质量在500以上的生物学物质,如蛋白质、核酸、多糖等。
9.恶臭污染物:指嗅阈值低、容易造成周边恶臭污染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所含的恶臭污染物。
10.溶剂使用量:指项目涉及的所有溶剂折纯后的新鲜使用量,不含套用、回用量。
11.危险化工工艺:根据原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明确的15种化工工艺,以及原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中明确的3种化工工艺。
1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的生产活动。(《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13.兽用药品制造:用于动物疾病防治的药物生产活动。(《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14.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卫生材料、外科敷料以及其他内、外科用医药制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外科敷料、橡皮膏、药棉等的制造。(《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15.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明胶制装药用胶囊等的制造。(《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附件2
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
环评制度改革豁免清单
代码 | 类别名称 | 工艺/项目特征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C | 制造业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不含电镀、铬钝化、酸洗、磷化工艺;不属于年用100吨以上低VOCs含量有机溶剂的;不属于年用10吨以上其他有机溶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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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
3581 | 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 | ||||
3582 | 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 | ||||
3583 | 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 | ||||
3584 | 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 | ||||
3585 | 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 | ||||
3586 | 康复辅具制造 | ||||
3587 | 眼镜制造 | ||||
3589 | 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 | ||||
27 | 医药制造业 | 不含化学合成、提炼、纯化、发酵工艺的 | |||
272 | 2720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273 | 2730 | 中药饮片加工 | |||
274 | 2740 | 中成药生产 | |||
275 | 2750 | 兽用药品制造 | |||
276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
277 | 2770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278 | 2780 |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73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且除以下三种情况之外的实验、小试[单个化学合成反应釜容积>10L或微生物发酵罐>200L或单种溶剂最大储存量>25L(一桶)] | |||
731 | 7310 |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2 | 7320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3 | 7330 |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4 | 7340 |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4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
745 | 质检技术服务 | ||||
7451 | 检验检疫服务 | ||||
7452 | 检测服务 | ||||
7459 | 其他质检技术服务 | ||||
附件3
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实验室级生产及相关产业
环评制度改革降级清单
代码 | 类别名称 | 工艺/项目特征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C | 制造业 | |||||
27 | 医药制造业(除271外,包括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8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合成工艺 | 常温常压下的:大分子合成、大分子与小分子合成、半合成等工艺,且溶剂使用量不大于5吨/年(不含套用、回用) | |||
提炼工艺 | 仅涉及醇提炼、水提的 | |||||
纯化工艺 | 溶剂使用量不大于5吨/年(不含套用、回用) | |||||
发酵工艺 | 细胞培养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且除以下三种情况之外的中试(单个化学合成反应釜容积>200L或微生物发酵罐>1000L或溶剂使用量>5吨/年) | ||||
73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1 | 7310 |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2 | 7320 |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3 | 7330 |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734 | 7340 |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