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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6 16:34:56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用射线

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

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杭环发〔2026〕13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评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修订)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用射线装置销售行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发20249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环办函20241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环评审批和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复函》等精神,结合我市前期改革试点实际,现对我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予以修订。

一、改革试点内容

“评证合一”改革试点,即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审批部门基于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已经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材料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改革试点适用范围

销售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仅含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且不设置贮存场所,不进行设备调试、维修、安装等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销售单位,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

三、改革试点办理程序

(一)申请。销售单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浙里辐安辐射安全管理子系统)平台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批部门收到网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核查辐射安全许可申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销售数量和最大管电压、最大管电流的填写完整性、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三)决定。经受理后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原则上即时予以作出决定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公告

(四)送达。主要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送达。销售单位自行在浙里辐安辐射安全管理子系统下载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6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项

(一)审批部门加强指导。各分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开展政策解读,指导帮助销售单位有效享受改革红利。

(二)提供申请材料样式。销售单位可参照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申请材料。材料清单内相关示例可在我局官方网站下载;示例内容供参考,不作强制性要求。

(三)精简申报材料内容。对不设置贮存场所,不进行设备调试、维修、安装等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销售单位,提交一份盖公章的承诺说明书(附件2),即可免于提交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监测方案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七份辐射安全制度材料。

(四)销售单位落实责任。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要加强日常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附件:1.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申请材料清单

                  2.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承诺说明书

 

 

 

附件1

 

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评证合一”申请材料清单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三、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射线装置明细表。

五、已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上述材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由销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提供。


 

附件2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承诺说明书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已充分了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知晓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我单位仅从事射线装置的销售活动,不参与射线装置生产和使用(维修、调试、安装)活动,已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相关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方案,并填报完成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并对以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杭州市医用射线装置销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评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修订)》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我单位承诺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在符合相关法定要求下开展销售活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