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指导
工作规范的通知
杭司〔202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司法局
2026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为了鼓励、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运用引导、辅导、示范、公示、提醒、规劝、建议、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二、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指导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实施本行业、领域的行政指导,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对于需要跨部门、跨行政区域合作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实施行政指导。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行政管理目的、行政相对人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额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厚此薄彼、偏袒徇私;不得为了使部分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六)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保持必要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方便快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行政指导职责,简化实施程序,缩短实施时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指导。
四、通过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方式。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时,需要行政机关从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的;
(二)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问题隐患,或者存在违法风险,通过行政指导可以消除问题隐患或者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
(三)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指导可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已经赋予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五)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需要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参与行政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七、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引导。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并发布规划、计划、指引、鼓励性政策,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与产业发展相关的信息等方式,指引行政相对人明确发展方向,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辅导。行政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解读、咨询解答、专题培训等方式,从行政管理业务、专业技术、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三)示范。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展示、提供示范文本、树立行为典范等方式,引领行政相对人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目的的方向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四)公示。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五)提醒。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事项或者法律风险进行善意告知,以防发生不必要的错误或者损失。
(六)规劝。行政机关对可能或者已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开导、劝说,督促其不要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七)建议。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合法性、合规性等建议和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八)约谈。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通过约见行政相对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完善相关制度,避免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发生。
(九)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指导方式。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积极探索其他指导方式,也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行政指导。
鼓励行政机关创新行政指导方式,建立健全“预约式”指导服务,信用修复告知书、规范经营建议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书同达”,跨部门联合指导等工作机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综合性、预防性、精准性的指导服务。
八、除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的行政指导的方式外,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行政指导的方式:
(一)实施行政指导所追求的行政管理目的;
(二)行政相对人的需求;
(三)指导事项与指导方式的匹配度;
(四)行政成本与效率;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九、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但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十、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等公示。
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辅导,帮助申请人准确理解补正要求。
对有许可期限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提醒被许可人依法申请延续许可期限,防止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无证经营。
十一、行政机关实施日常监管或者行政检查时,应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进行告知、提示,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时,及时进行规劝、提醒,并可以就行政相对人优化、完善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建议。
行政机关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十二、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指导贯穿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整改补救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可以就行政相对人优化、完善管理体系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前,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引导行政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措施,或者提醒、规劝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
十四、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十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调查了解具体事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以确定指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方式、内容等。
十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
十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线上交流、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也可以采取制发行政指导文书形式。
采取制发行政指导文书形式的,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行政指导文书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
鼓励行政机关运用“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数字化手段实施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十八、行政机关以约谈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填写《行政约谈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约谈前,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目的、约谈事项、约谈人、被约谈人等信息,并与被约谈人协商确定约谈时间和地点,告知参加约谈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三)约谈时,简要说明约谈目的和约谈事项,充分听取被约谈人的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并做好约谈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协助被约谈人制定整改方案,督促被约谈人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
约谈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且其中至少1人是行政执法人员,并通过制作《行政约谈书》或者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十九、行政指导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专业机构意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专业机构意见记录在案。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撤回指导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
(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实施行政指导的依据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十一、实施行政指导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指导的,相关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当归入执法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二十二、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
(四)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五)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
(六)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十三、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开展行政指导案卷评查、对重大行政指导进行评估等形式开展行政指导监督检查。
二十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依法依规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二十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可以采用本规范附件所列示范文书,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文书式样。
二十七、本规范自2026年5月1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约谈审批表
2.行政约谈通知书
3.行政约谈书
4.行政建议书
附件1
行 政 约 谈 审 批 表
杭 约谈审批 〔 〕 号
行政约谈事项名称: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 职务:
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事实、理由和相关内容: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行 政 约 谈 通 知 书
杭 通知〔 〕 号
(行政指导对象):
因 事由(情况、问题),现请你单位(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于 月 日 时,携带
等相关材料,来 接受行政约谈。如愿意接受约谈,但该时间不合适的,请告知联系人,并协商确定具体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附件3
行 政 约 谈 书
杭 约谈〔 〕 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员: 职务:
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约谈目的: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员签字: 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附件4
行 政 建 议 书
杭 建议〔 〕 号
(行政指导对象):
我机关在调查处理 一案中,发现 ,特建议你(单位): 。
行政机关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字: 承办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