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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30 17:13:55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

管理的通知

规划资源发〔2026〕22号

 

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设置开工、竣工期限

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土地供应前在拟制供地方案及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时,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已供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竣工期限结合土地用途和用地、建筑规模分别设定。

(一)开工期限。出让土地原则上按不超过1年设置,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地之日起计算;划拨土地原则上按不超过2年设置,以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二)竣工期限。建设用地竣工期限=开工期限+建设周期。建设周期上限按下表确定。混合用途的地块,按总建筑规模“就高”的原则确定竣工期限。

类别

地上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或土地面积(亩)

建设周期

(上限)

住宅用地

小于10万平方米(不含)

3年

大于10万平方米(含)

4年

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

小于8万平方米(不含)

3年

815万平方米(含)

4年

大于15万平方米(不含)

4年半

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小于100亩(不含)

3年

100200亩(含)

4年

200亩以上(不含)

4年半

(三)其他情形。涉及文物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或需报请上级部门批准等情形,经研究可适当放宽开工期限。确因建设体量较大、建造工艺复杂、地下空间开发强度高等特殊情形,经研究可适当增加建设周期。

二、明确开工、竣工标准

(一)开工、竣工标准。开工日期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通过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之日为准。

(二)明确开工、竣工条款。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等。

三、加强开工、竣工日常管理

各分局应严格落实开工、竣工履约审查工作责任,构建预警提醒、跟踪督促、协同处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一)综合运用施工信息共享、影像识别、实地踏勘等方式,掌握项目开工、竣工信息,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履行开工、竣工义务。针对临期未开工、竣工的提前30日发送履约提示函,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出让合同开工、竣工违约责任、土地闲置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针对超期未开工、竣工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同步在动态监管系统中维护开工、竣工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现势性。

(二)持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服务,促进项目按时开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工、竣工履约情况的审查。未按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或未办理延期开工、竣工手续的建设用地,处置到位前不得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手续。

(三)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查封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在收到人民法院司法处置的调查函后,应全面调查地块开工、竣工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地块涉及的开工、竣工违约情况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四、开工、竣工延期情形

(一)客观原因造成开工、竣工延期。

因下列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竣工的属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对地块开工、竣工的影响原因、影响期间和期限,经批准可自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核定开工、竣工时间,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1.因未按照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2.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3.因政府调整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包括地块周边规划调整导致本项目用地无法顺利实施,或因政策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受影响、延期确认或批复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6.因政府拆迁原因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7.因实施重点工程需要,经区及以上政府批准,其用地被临时占用或暂停使用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8.因司法查封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9.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10.其他经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认定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延期。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延期。实际开工日期超过约定、规定开工期限不满1年的,应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前的日期计缴违约金(应缴纳的违约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每日违约金标准×违约天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开工违约金后,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超过约定、规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满1年不满2年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可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签发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重新约定开工日期,重新约定、规定的开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已征缴土地闲置费的,不再征缴开工违约金;已缴纳开工违约金的,可在计征土地闲置费时予以扣除,仅就其差额部分征缴。逾期仍未动工开发的,根据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划拨决定书补充文件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按程序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未动工开发的违约天数仍应计缴违约金。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竣工延期。应缴纳的违约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每日违约金标准×违约天数。经批准分期、分幢进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的,应缴纳的违约金=未规划用地核实的期、幢对应出让价款×每日违约金标准×违约天数,未规划用地核实的期、幢对应出让价款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计容建筑面积比重计算。

(三)其他情形。

1.凡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经批准调整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需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应重新约定开工、竣工的期限。

2.因欠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导致无法按期开工、竣工的,受让人在支付出让价款和全额支付违约金后可重新约定开工日期,重新约定的开工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并就开工、竣工期限签订补充合同;超过重新约定开工期限仍未开工的,按合同约定,追究未按期开工违约责任。未全额支付违约金的,不得延长开工和竣工期限。

五、开工、竣工延期办理程序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约定开工、竣工到期日前30日内向分局提出延期开工、竣工的申请,并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书面材料。政府原因造成延期的,由造成延期的政府、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二)各分局针对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延期的,其中开工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手续应在约定开工、竣工之日到期前办理完成,并及时在动态监管系统调整开工、竣工时间;不同意延期的,书面督促企业抓紧开工、竣工,并告知有关违约责任及土地闲置相关处置规定。

六、实施与适用

本文件自2026615日起实施,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另有约定、规定的,从其约定、规定,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